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8篇)

篇一: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政德教育心得体会[五篇范例]第一篇: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属于职业道德范畴,是从政者思想和行为的内在准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需要大力加强政德建设。政德建设对于树立干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学习《意见》后,联想到工作以来的切身感受,我简要的总结了几点体会:

  一、树正气、讲团结,强化班子建设。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作为基层干部,深知责任重大,也更加清楚的知道,加强政德建设,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公仆意识,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培养政德,在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弘扬政德。

  二、转作风、求实效,是加强政德建设的需要。

  加强政德建设是求效率、敢担责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形势下,主要领导干部应始终以国家、人民和研究所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准则,避免推委拖延、置身事外等不作为错误做法。在错综复杂的政务工作中,快捷而果断的决策是必不可少的。领导干部就应当在“心底无私天下宽”的前提下,敢于决策、敢于负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重勤廉、做表率,严于操守自律。

  在价值取向上强化公仆意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能否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键看党员干部是否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识大体、顾大局,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不为个人或小团体谋求私利,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因此,加强政德建设,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公仆意识,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培养政德,在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弘扬政德。

  第二篇: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教育学习心得新年伊始,在区委的部署下,全区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重点,以“三问三解”为主题,以“十百千万”践德为民活

  动为载体,深入开展政德教育活动。通过参加区委、区法院

  的集中学习、及自学实践,本人对政德有了新的认识,现结合工作实际,谈一点个人体会。所谓政德,也称官德,指的是官员恪守职业道德,保持

  政治操守,是从政者思想和行为的内在准则,是官员的从政

  之基,为官之本。具体表现在忠诚、坚定、正派的政治品德,为民、务实、清廉的职业道德,文明、诚信、仁爱的社会公

  德,感恩、重孝、和善的家庭美德。政德的概念非常抽象,但是可以从具体的行动中表现出来。

  一、政德教育,就是要不断加强干部自身修养政德教育,就是要不断加强干部自身修养。加强政德教育,就是要不断加强干部自身修养

  领导干部政德德建设,核心是加强其自身修养。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守规矩扛得住诱惑,分清良莠谨慎交友,切实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切实管住自己的手、腿、嘴。特别是无人监督的时候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千万不能降低做官

  做人的标准,否则会“一失足成千古恨”作为基层干部,天天与当事人打交道,我

  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公正与权威,更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不管处理什么案子,都要把“德”字放在心上,忠诚于党,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

  二,政德教育,就是要在工作中坚持“三公”、“三心”,当前社会,诱惑无处不在,作为一名基层干部,随时都有可能被“糖衣导弹”命中,发生在身边的例子很多。怎样在社会大潮中保持

  法官本色,防止演变蜕化成遭人唾弃的社会蛀虫,区委区政府政德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中表述的非常详细透彻,在此不再赘述。我想补充一点的就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必须要做到

  “三公”、“三心”、“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才能公正。公正才能公平。坚持“三公”不但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还能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巩固群众基础。“三心”即党心,民心,良心。党心是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民心是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良心是司法工作者的自我追求。

  三、政德教育,就是要在践德为民中不断政德水准区委在本次教育活动中,给我们提出了一个“24字标准”,这是一个动态的标准,需要靠我们每个人自觉的执行,在生活中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规范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己的从政为民水平。现代人追求的是更高的生活

  质量,就要求我们要具备更高的政德水平来适应,只有民心

  所向和谐社会才不会变成一句空话,“陕南强区、幸福商州”才不会只是一句“口号”道德才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基础。的政德是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没有好的政德,失掉的不会仅仅是个人的前途而已。最后引用孔子的话:“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李

  扬

  第三篇: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建设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指明方向

  ——政德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2012年8月27日)

  加强干部队伍政德建设,为各级干部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方面树立了明确的道德标尺,对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通过学习田守成、周恩义和方程三位同志的先进事迹,我深深的体会到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加强政德建设、提升自我修养、锻造优良品质,树立起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才能让党委满意、让群众满意。作为一名基层的领导干部,浅谈几点对政德建设的心得。

  一、深入开展政德教育

  以创建学习型班子和学习型队伍为契机,把政德教育作为党委理论中心组、机关学习日和干部自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员学习培训的必修课程。同时,把政德教育与“三好一满意”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党内民主生活会紧密结合,使各级干部成为政德建设的表率,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加强考察干部政德

  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把干部政德建设纳入干部考察、选拔、任用的全过程。改进干部政德考察方

  1法、完善考察程序、细化考察内容、实化考察要求,不但要对工作圈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同时要全面考察了解干部社交圈、生活圈中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方面的表现。对干部政德评价满意率低的,不能列入考察对象,把干部的政绩和政德统一起来,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健全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领导干部政德评价标准体系,对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评价、奖惩措施等用人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把政德建设纳入到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严格政德考核,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引导干部把品德修养落实到干事创业的实践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田守成、周恩义和方程三位同志把“在其位,谋其政”诠释得淋漓尽致。不断增强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修养和提升,真正把政德建设融入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投入到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切实提升幸福指数。让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点头不点头作为检验领导干部政德建设的有力标准。

  第四篇: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人民日报发表题为《领导干部要有

  历史担当——换届之际说政德之一》的文章。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了该文章,让我这身在机关的公务员,读后能敦促自己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深受启发和教育。下面我就《换届之际说政德》谈点学习后的浮浅认识和感受。中国的品格蕴含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而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人要反省自求,提升自我,即所谓“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强调自己品德的提升是根本,要通过“尽已之心”而“尽人之心,尽物之性”,最终到达天人合一,使人自身和各种关系都得以和谐发展,要有历史担当。其实,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提升自己的修养,塑造个人品德的风骨,也是做人、做事、做官的根本。

  一、尽心政事

  忠心事国

  忠诚是一种品性,一种节操,更是一种信仰。正是由于有了这种信仰,才有文天祥“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的执着,才有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的铿锵,当前少数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贪污腐化、渎职犯罪的案件频发,深深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某种程度上动摇了党的执政之基、立国之本。究其犯罪的思想根源,都是理想信念的丧失导致道德的沦丧。所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重点看“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

  一是要讲党性,对党忠诚。要时刻把党性要求铭记心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和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能够看得清、站得住,目不旁视,耳不旁听,心无旁鹜,自觉排除权色名利的诱惑、得失成败的计较,坚定不移地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去谋事、做事、成事。

  三是要忠诚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的基石和根本,没有人民,国家无法存在,我们所有的工作也就没有了意义,我们要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也必须

  用于为民谋利,要以“孺子牛”的态度中心当公仆,尽心办实事,切实履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四是要忠诚于自己。忠诚需要在各种考验中锤炼,而最大的考验,莫过于与自我私欲的抗衡。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我们必须经得起名利、地位、金钱、美色以及各种政治的考验,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形象和荣誉,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欲、慎微、慎初、慎独,真正做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干干净净做事。

  二、厚德宽仁

  凝聚人心

  曾国藩尝问幕僚,如何评价彭玉麟、李鸿章和他的待人之道。幕僚语:“彭公威猛,人不敢欺;李公精明,人不能欺;曾帅仁德,人不忍欺”。不敢欺,不能欺及不忍欺,哪个更高明呢?当然是最后者,这是一种境界,一种尽已之心以得人之心的境界。什么叫仁?二人和谐相处,就是仁。如何和谐?只在于公正无私、严于律已,宽以待人而已。领导干部的仁厚宽容,是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基础。体现在本职工作,主要表现在:

  一是作风民主、公道正派。一把手在为人处事中,要与人为善,待人以诚,心底坦荡,襟怀豁达,努力以仁厚济众的人格力量去带班子。要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事充分协商,要让班子成员充分发表自己意见,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决定,特别要认真听取不同意见,深入分析,最终形成科学决策。

  二是严于律已,为人表率。一把的言行举止必然会潜移默化地给班子成员以及全体同志以示范和影响,起着“此处无声胜有声”的作用。因此,更要模范地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和人格力量感染和带动大家。

  三是身先士卒,关爱下属。当一个将军身先士卒、以身作则的出现在战场上时,它的士兵必然士气如雷、万众一心地去冲锋陷阵。领导干部不仅是指挥员,更应该是战斗员,要沉下身子,深入基层,用行动去引导自已的队伍改进作风,真抓实干。同时,还要站在平等的立场,与下属常交流、多谈心,了解他们的近忧远虑,诚心诚意、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难题,以人性化的管理和谐干群关系,形成上下同心、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关注民生

  亲民爱民

  “天下最大事,莫非万民之忧乐”。我们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一名优

  秀的领导干部,总是充满悲天悯人的社会良知,心存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忧虑,秉持着“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百姓情怀,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忧所盼,然后兴利除弊、造福于民。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一是要深怀爱民之心。将人民群众作为我们的衣食父母,处处想着群众,时时为了群众。“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要在于察看其疾苦”,只有凭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才能对人民群众的疾苦察之秋毫。只有真正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才能有的放矢的把握各项工作的重点。胡锦涛总书记讲:“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群众有什么样的困难,需要什么样的服务,这是我们谋划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只有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营养,才能让我们真正承担起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任。

  二是要善谋为民之策。要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中提炼课题,有理论研究成果推进实际工作,不断提高理论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立足司法行政工作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职能,找准司法行政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探索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的新举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点领域、途径方法和工作机制。

  三是要多办利民之事。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改善民生、服务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创新服务方式入手,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拓展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就地就近就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标本兼治的特点和优势,切实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

  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利益纠纷。努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把法律援助当成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便民网络,设立绿色通道,伸张正义,扶弱济贫,为弱势群众撑起一片蓝天,切实保护好困难群众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古人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忠诚、仁厚、爱民”只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三种基本品格。为官之德,贵在修身,作为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为社会表率,必能如磁石号角般对社会风气产生强大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凝聚力,率良好风气之先、垂高尚道德之范。

  “修德”是一个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不断提高的过程。如何常修为官之德,关键是要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要始终恪守“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的准则,不能满足于一般的修身养性,而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实践党的宗旨和推动党的事业的高度,以高尚的品格、突出的业绩、无私的情怀实施有效的领导,才能塑造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无愧于党的重托和人民的厚望。篇二:政德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提升党性修养

  加强政德教育

  走好人生之路

  ——政德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所谓政德,也称官德,指的是官员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政治操守,是从政者思想和行为的内在准则,是官员的从政之基,为官之本。具体表现在忠诚、坚定、正派的政治品德;为民、务实、清廉的职业道德;文明、诚信、仁爱的社会公德;感恩、重孝、和善的家庭美德。政德属于职业道德范畴,是从政者思想和行为的内在准则。概念虽抽象,但是可以从具体的行动中表现出来。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需要大力加强政德建设。通过学习周恩义、田守成和方程同志的先进事迹,联系到自身,简要总结了几点体会:

  一、树正气、讲团结,不断加强干部自身修养

  政德教育,就是要

  在践德为民中不断加强干部自身修养进而提高政德水准。提高政德水准需要我们每个人自觉的执行,在生活中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规范自己,不断完善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己的从政为民水平。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公仆意识,想人民之所

  想、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培养政德,在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弘扬政德。

  现代人追求的是更高的生活质量,就要求我们要具备更高的政德水平来适应。只有民心所向,和谐社会才不会变成一句空话,“树正气、讲团结,不断加强干部自身修养”才不会只是一句口号。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作为基层干部,深知责任重大,也更加清楚的知道加强政德建设的重要性。道德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基础,而好的政德是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没有好的政德,失掉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前途。

  二、转作风、求实效,永远牢记“三公三心”政德教育,就是要在工作中牢记“三公”、“三心”。当前社会,诱惑无处不在,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随时都有可能被“糖衣炮弹”命中,发生在身边的例子很多。怎样在社会大潮中保持共产党员本色,防止演变蜕化成遭人唾弃的社会蛀虫,在周恩义、田守成和方程身上我们能够找到答案。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要做到“三公”、“三心”。“三公”,即

  “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才能公正,公正才能公平。坚持“三公”,不但能减少很多不

  必要的麻烦,而且还能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公信力,巩固群众基础。“三心”,即党心,民心,良心。党心是工作的政治方向,民心是工作的本质要求,良心是工作的自我追求。

  加强政德建设是求效率、敢担责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形势下,应始终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准则,避免推委拖延、置身事外等不作为错误做法。在错综复杂的党务政务工作中,快捷而果断的决策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名县区的领导干部,应当在“心底无私天下宽”的前提下,敢于决策、敢于负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重勤廉、做表率,始终坚持操守自律

  政德教育,就是要始终坚持操守自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守规矩,扛得住诱惑,分清良莠谨慎交友。切实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管住自己的手、腿、嘴。特别是无人监督的时候更要严格要求自己,千万不能降低做官做人的标准,否则会“一失足成千古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能否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键看党员干部是否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工作中不断强化公仆意识。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识大体、顾大局、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不为个人或小团体谋求私利,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

  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政德建设对于树立干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因此必须长抓不懈。努力向榜样看齐,向他们学习,时刻牢记周恩义那句朴实的话“到什么时候我都不能忘了自己是共产党员,要忠诚党的事业,为党和人民奋斗一辈子。”篇三:政德与官德心得体会2政德官德教育

  通过学习王珉书记关于《政德与官德》文章精神和恩来主任的讲话,对政德

  官德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现结合工作实际,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政德,是人格与品质、思想与行为的准则,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

  观和事业观。官德,就是要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政治操守,是从政的基础和根本。

  加强政德官德修养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是提升党和

  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需要,是预防腐败、增强免疫力的需要。从政以

  德为先,做官先做人。要具有忠诚、坚定、正派的政治品德,为

  民、务实、清廉的职业道德,文明、诚信、仁爱的社会公德,感恩、重孝、和善的家庭美德。加

  强政德建设对于树立干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

  好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通过政德教育,要对自己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理论学习方面进行全面的对照检查,按照王珉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除污后、交作业”的要求,积极

  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

  第一、加强政治品德修养。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自觉维护党的威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注重自身思想建设,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思、慎权、慎独、慎欲。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合作共事、理解包容。

  第二、做好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一是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注重思想境界的修维,开阔思路和眼界,工作中做到能够从全局高度和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

  二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要勤奋敬业,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专心至致

  地投身到工作中去,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抓实干,认真履行好岗

  位职责,为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三是要增强组织纪律

  观念,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务领导、听从指挥,坚决贯彻执行领导安排的各项

  工作任务。四是加强学习。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结

  构,大力提升和增强工作能力和水平,善于学习、借鉴、听取各方面先进的工作

  理念、思想及方法,高质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

  总之,要通过政德教育,提高个人修养,增强责任意识,做好本

  职工作。篇四:卢锴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法官助理

  卢锴

  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商州区委、政府审时度势,选择以“政德教育”为突破口,在全区广大党员干部中开展以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政德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按照院党组安排部署,现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严于操守自律,服务政治大局。作为基层法庭的工作人员,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院的形象,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律,慎言慎行,洁身自好。日常生活工作中,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廉洁意识。面对着日益复杂的社会,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识大体、顾大局,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不为个人或小团体谋求私利,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

  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作为基层司法人员,在政德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中,应结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去践德为民,做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忠诚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

  守。在平时工作中,我们强化公仆意识,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司法活动中育德弘德。

  转变工作作风,力求高效便民。加强政德建设是转作风,求效率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形势下,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们易燥易怒。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要保持平和心态,热情服务群众。我们应始终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准则,避免推委拖延、置身事外等不作为错误做法。要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解民忧、解民困、解民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多种便民措施,如发放便民服务卡、诉讼指南,设立“巡回法庭”、“假日法庭”、继续开展“五进”活动等,高效高质服务于民。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

  继续坚持政德教育学习,始终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尽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业绩,为建设“陕南强区、幸福商州”贡献自己的力量!二○一二年三月篇五: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教育心得体会

  政德属于职业道德范畴,是从政者思想和行为的内在准则。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需要大力加强政德建设。政德建设对于树立干部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学习《意见》后,联想到工作以来的切身感受,我简要的总结了几点体会:

  一、树正气、讲团结,强化班子建设。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作为基层干部,深知责任重大,也更加清楚的知道,加强政德建设,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公仆意识,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培养政德,在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弘扬政德。

  二、转作风、求实效,是加强政德建设的需要。

  加强政德建设是求效率、敢担责的重要体现。在当前形势下,主要领导干部应始终以国家、人民和研究所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出发点和准则,避免推委拖延、置身事外等不作为错误做法。在错综复杂的政务工作中,快捷而果断的决策是必不可少的。领导干部就应当在“心底无私天下宽”的前提下,敢于决策、敢于负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重勤廉、做表率,严于操守自律。

  在价值取向上强化公仆意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员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能否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键看党员干部是否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识大体、顾大局,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不为个人或小团体谋求私利,真正做到一切为了人民。因此,加强政德建设,首先应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公仆意识,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忧人民之所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培养政德,在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弘扬政德。

  第五篇:政德教育

  加强政德修养,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开展政德教育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区委组织部的要求,我局于8月31日召开政德教育座谈会和政德教育专题报告会,全局领导干部15人全部出席,围绕“加强政德修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题,大家纷纷畅谈了自身对政德二字的深刻认识,并就如何搞好安监工作献言献策。座谈会气氛热烈,在领导干部中取得了良好的反响。会议由局长陈雨学同志主持,并发表了讲话。

  陈雨学同志指出,开展政德教育,要认真学习贯彻相关文件精神,突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主题,以加强为民、务实、清廉教育为重点,坚持读书学习、正面教育为主,使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政德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强化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完善的制度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要提高政德修养,重点要学习党章,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学习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杨善洲等全国的先进典型,特别要学习好田守诚、周恩义等重大典型,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要按

  照加强政德建设的要求,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认真总结经验。要把政德教育与换届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严肃换届纪律,创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与以“治浮、治庸、治散、治奢”为重点的机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进一步端正机关作风;与安监工作结合起来,以政德教育的丰硕成果和各项工作的优异成绩向党的十八大献礼。

篇二: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应理解为,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行为的约束及限定,也就是说,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执行协议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范。调解协议由平等主体之间,依法、合意、自愿达成,当事人没有受胁迫、欺诈,且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

  第二,人民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署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署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即设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约束力即产生,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多种方式督促履行的行为,或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规定法院确认或判决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采用哪些方法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纠纷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才干最终实现化解纠纷、消除矛盾的目的。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但也存在少数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实践当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多采用以下督促方式。

  第一,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纠纷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教育。对于一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不自觉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对其进行教育,劝导其履行调解协议。

  第三,依靠群众。召集当事人近亲属和有助于纠纷解决的相关人士等召开现场会,指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错误,众人劝说,借助群众的力量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四,制定履行方式。对不能一次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帮助当事人制定分期履行的方式。

  第五,社会舆论。对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可以采用公开方式,用社会舆论的力量督促其履行。

  第六,划拨。对于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有单位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与其单位联系,在单位帮助下,从收入中合理扣除。

  总之,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很多,针对不同纠纷类型、不同当事人的状况,要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采用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什么是司法确认制度?

  当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的效力是什么?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法律效力确认的制度。《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第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

  第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且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假如双方当事人认为没有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如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即时履行完毕,或者在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涉及民事给付内容等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用申请司法确认。假如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达批准的,可以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第三、在法律规定期效内,即人民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但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委托别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署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人民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所有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所有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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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公安机关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

  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分治安案件的处理中,很多矛盾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甚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以及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

  (一)邻里纠纷。主要是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庄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种琐事或者积怨发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经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起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主要是指财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使用纠纷等。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以及房子漏水问题纠纷、房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牵扯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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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家庭婚姻纠纷。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赡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双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家庭虽小,但却是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基本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这类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多参与,但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赔偿纠纷。主要是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赔偿纠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伤害他人的赔偿纠纷、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赔偿纠纷以及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纠纷。财物损毁赔偿纠纷又包括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过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赔偿纠纷以及畜禽损毁人财物的赔偿纠纷等。这类纠纷因果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处理起来就相对别的纠纷简单一些。

  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2-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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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因环境污染、城管拆建、劳资债权、经济纠纷等引发的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

  二、当前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一是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趋于上升。在基层派出所的接处警钟,民间纠纷占据了绝大部分,且数量不断趋于上升。以西城派出所为例,今年1-8月份,接警108起,民间纠纷75起,占69.4%;民间纠纷较去年同期上升15.6%。

  二是民间纠纷暗藏不安定因素。在众多的民间纠纷中,隐藏着不安定因素,这些因素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处置不当,就是影响社会面稳定的大事。

  三是民间纠纷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民间纠纷虽然因小矛盾引起,但一旦解决不好,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因为一些小矛盾引起打架斗殴头破血流的现象在农村经常发生。

  三、当前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既存在应调解案件未调解,也存在不该调解的调解了。其中调解范围扩大现象尤为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为了及时缓解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得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同时也有少数已构成刑事案件或后果、情节比较严重的-3-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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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要求、办案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因素,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的现象屡有发生。

  调解工作不规范。主要问题是取证不及时,延误战机,造成双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而无法确定赔偿标准,引起当事人不满。某些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琐事引起的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毛病是常常以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基本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甚至连起码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分歧就无法得到证实,调解民警就失去对双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调解意识淡薄。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成效似乎也比不上打击处理、追逃、破案等工作。目前绩效考核并不考核民警调解工作导致部分民警对调解工作重视不足,工作随意性强,能推则推,推诿搪塞,久拖不决。有的对调解工作过地自信,认为双方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制于我,方法简单,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起双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

  调解技巧不高。有些民警工作积极,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种承诺,尽管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分别找双方当-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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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部听你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承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双方当事人责任承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事与愿违。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起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耗费大量时间。

  调解工作缺乏指导。上级公安机关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基本上是一个"空门",调解水平较高的民警都是自学的,通过调解形形色色的各类纠纷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基层民警很少接受过关于调解方面的专门业务指导,也很少见到关于调解方面的业务指导书籍、资料。经常调解失败容易使民警对调解工作产生厌倦甚至产生畏难心理。

  四、治安纠纷调解的对策

  (一)要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我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方方面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自己,总结处理,解决纠纷问题的方法,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能。只有这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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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一定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以保证我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

  (三)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

  (四)要分别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双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双方的分歧过大,就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认识,共同分析当事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多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可以了解一下双方各自的要求,并掌握双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较大,应再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期望值。同时,在双方分歧较大容易发生争论时,分开做工作,还可以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下一步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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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

  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亦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如:一方陈述时,禁止其他人插话等等。二是双方陈述,检讨本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民警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五是确定双方在此案中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确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

  (六)要制作笔录,确保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很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我们应趁热打铁,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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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体会

  一、热爱本职工作,乐于当和事老。

  首先要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乐于奉献,甘当邻里纠纷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和事老,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面对困难不怕,面对邪恶不怕,无怨无悔。

  二、学习政策法律,依法依规调解。

  首先自己要学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驾驭纠纷的本身,调解人员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会讲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调解纠纷。

  三、调查研究,掌握调解纠纷的切入点。

  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纠纷苗头,控制事态的扩大发展,杜绝和防止群体上访事件、聚众械斗事件、民间纠纷转刑案件及恶性案件的发生,掌握纠纷的起因、特征、实质,以及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性格,以此为依据,才能分清纠纷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对症下药,解决好纠纷。掌握纠纷的发生全过程,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要善于动老筋,善于思考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四、运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

  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包括语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纠纷当事人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对纠纷当事人以诚相待,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只要我们对群众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对待,为群众着想,并以诚心换取群众的知心和真心,群众就会相信我们的调解组织,相信我们的调解人员,就能提高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同时也能防止纠纷激化和转化,增强社会的稳定。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

  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调解员是为人民群众排隐患、解忧难、化干戈、息诉讼的,没有名,没有利,甚至也没有人懂得它的涵义,但我们的人民调解人员还是在为着这一光荣的任务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只是希望为人民的平安、社会的稳定做一些工作,这就是人民调解员的心里最真实的心愿。但是,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调解员,在做调解工作时,常常会遇到种种压力,有时还会有威胁性的语言发生,也会有来自家人的埋怨,其艰辛可想而知。而这些因素在调解纠纷中发生,也会使纠纷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我们在调解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事不徇私情,一心为人民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很好的调解威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就会更好地解决纠纷和预防纠纷的发生,确实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体会】

篇五: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诉调对接

  ”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一、“诉调对接

  ”内涵界定

  此处的“诉调对接

  ”非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而是指法院诉讼制

  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通过法院将部分来院起诉的纠纷分流先进行诉前人

  民调解,实现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

  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已经形成了繁杂的网络,在

  业务上受司法局的指导,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可通过司法局从中协调,使

  之具有可操作性。

  “诉调对接

  ”所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

  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

  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诉前人民调解虽不同于审理和判

  决,但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

  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二、“诉调对接

  ”的价值

  (一)实现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互补

  人民调解设置于民间,活动于群众中,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些事件的根源和真相。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宅基地、相邻权等案件时,面

  对完全陌生的人、事,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去了解事由。如果撇开人民调解

  组织的支持,在案件的调查、论证、执行等诸多方面都难以顺利进行。实践证

  明,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

  不愿意或不敢在知情的基层干部或在那些素有威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

  谎。有的当事人敢于对抗法院执行,但却愿意接受基层干部的教育疏导。

  就这一方面看来,人民法院之所需正是人民调解之所能。同时,在法律规

  范的具体内容尚不十分清晰,特别是面对新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

  于结果的可预测性相对暧昧,诉讼对争议的双方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时人

  民调解可以提供重要的补充,进而实现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能动互补。

  二)分流法院压力,突破司法局限性的需要

  1/传统观念里少讼、耻讼观念在当今人们观念里虽有减弱,但是依然广泛存

  在,由此造成人们对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赖;加上当今社会各种纠纷广泛

  存在,纠纷的最终处理在很大部分上依赖于诉讼方式,这就造成了法院案件审

  理压力增大,案件累积且单个案件处理期限长。

  “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

  在于他的公正性。如果公正只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那么诉讼就没有存

  在的必要。

  ”当前形势下,诉讼方式不仅未及时处理案件纠纷,有效抑制社会的冲突,实现正义,反而导致大批案件的累积,案件处理效率低下,造成诉讼资

  源的极大耗费。

  诉讼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纠纷,而是通过诉讼来确认某种行为规则和社会

  价值的存在,以此唤醒民众对相似问题的关注,从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案件当

  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的准则。建立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有地方人民政府

  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合作,在以法院司法权最终权利保障的前提下,在实践

  中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可以借助于其他非诉方式解决纠

  纷,突破纠纷处理中对诉讼方式的过分依赖与信仰

  ,以谋求纠纷在诉讼与非诉讼

  两种程序的协调运作下得到解决。

  (三)便利权力行使,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需要

  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序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实现程序意义上的正义,而非取

  得实质意义的正义,它的目的在于合理的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谋求纠纷在在

  权威和最终效力的方式下解决,这就与纠纷当事人所要谋求的实质正义存在偏

  差。

  “个人是其自身苦乐感受的最佳判断者,人在选择做出行动时,都是要追求

  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的。

  ”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评估者和执行者,当当事人在选择解决自己纠纷的方式时,都是希望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而

  当事人有选择权的前提是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并存为其提供选择,完善诉调对

  接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在纠纷解决时有机

  结合起来,实现两种力量的互补,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处理

  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发挥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的积极主动型,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四)完善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

  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

  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2/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行使国家主人翁权利的一种很好形式,是基层中社会主义民

  主的良好体现。

  我国的民间调解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里,起源于民间调解制度。我国自古

  就有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周公制礼,礼甚至高于刑,互谅互让、团结友爱是自

  古就有的美德。

  “调解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因为它强调维持私人关系的愿望,中国社会网,尤其在农村,建立在与住所和公共场所结识熟人基础上。

  在此背景下,人们不愿运用法律解决日常纠纷而损害相互关系;人们宁愿牺牲

  某些权利,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情理以便改善周围的社会关系。调解作为对孤注

  一掷的一种替代,仍然为挽回面子的折中提供机会。

  ”人民调解注重友好协商、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现实中人们之间的冲突,体现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有利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矛盾,有利于促进人与

  人之间的和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减少了累诉现象的发生,促进纠纷的高效迅速解决。

  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讲究和谐,而和谐的方面之一在于人与人

  之间的和谐,由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需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与解

  决;在人与人众多的冲突矛盾中,民商事案件占有很大比例,由于此类案件数

  量大、案情简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且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密不可分,故健

  全诉调对接机制,将调解运用于解决此类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法官创新调解方法,增强调解能力,运用调解方式及时高效处理纠纷,有

  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维持社会稳定;人与人之间广泛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在

  案件复杂等运用调解方式难以处理时运用诉讼程序处理,并着重调解诉讼之间

  程序和效力的的衔接,有助于人与人之间心平气和的处理纠纷,维护人与人之

  间的和谐相处。综上,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完善与运用,对于提高调解方式在

  处理纠纷的运用,对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意义重

  大。

  三、我国诉调对接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诉调对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当前诉调对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

  一章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对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作出规定

  ,第一百九

  十四条规定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

  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3/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

  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

  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的民诉

  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

  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

  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2007民诉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

  的群众性组织。

  ”(虽然

  12年民诉法修改将该条删除,但这并不否认法律承认

  人民调解这一制度,而是该条规定的内容已在

  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

  解法》中规定,基于区分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这两种不同制度,减少诉讼对调

  解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面干扰的考虑);民诉法

  87条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另外,关于人民调解的法规包括司法部颁

  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

  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几部法规。前者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程序,后者规定

  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诉调对接制度的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层面看,人民调解制度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

  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缺失,调解中的公平、自愿难以保障等等。但是各地区

  取得积极成效的相关实践也为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与完善提供积极意义。

  以江苏省法院普遍采取的“诉前建议先行调解制度

  ”为例。江苏沭阳法院就诉调

  对接机制建立起一套

  “双向回流

  ”制度,即对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大,可以经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将案

  件介绍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案件终结;调解不成则在征求

  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介绍信,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这项

  实践对于指导调解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提供了经验。

  (三)诉调对接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诉调对接制度思想观念的制约

  4/诉调对接制度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多元纠纷解决的方式,不管是对于法院、纠纷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作为调解主干力量的社会主体,都需要有一个认识接

  受的过程,三方主体对此项制度的接受与否和接受程度直接关系到该制度能否

  有效的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在当代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权威被盲目崇拜,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

  界对诉讼的盲目崇拜和对调解等非诉的轻视。有些法官误认为非诉方式解决纠

  纷耗时耗力,诉前有没有采用非诉方式无关紧要,过分依赖于诉讼程序;当事

  人受社会普遍存在思维方式的影响,对调解等非诉方式达成协议的效力存在质

  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更多的是选用诉讼方式

  ,可能出现强制调解或变相

  强制调解有悖于调解的自愿性原则;而作为调解主体的社会主体,其本身素质

  达不到调解所要求的水平,且在主持调解时往往抱有是在主持一项合同而非具

  有约束效力的文件达成的态度,因而其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信服力与权威性不能

  同判决书相比。

  2.诉调对接制度立法制度的缺失

  从立法层面看,虽然刚刚出台的2012年新的民诉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方面未进行明确解释,仅仅凭借这两条处理诉

  调对接方面的问题尚且不够。进入改革开放后,各种社会矛盾凸现,诉调对接

  机制正是一些地区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尝试。不可否认,诉调对接机

  制在处理各地纷杂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其自身存在的问

  题。各地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出台相关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来规范本

  地区的诉调对接制度,虽然单本地区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各

  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仅对本地区发生效力,制约本地区的诉调对接机

  制,效力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各地诉调对接出现混乱。

  “这使得在具体制度的运用方面,大多依靠各个地方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

  门的有关规定,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

  3.诉调对接制度司法实践物质保障的欠缺

  《人民调解法》第

  6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

  保障。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可否取得成效有待检验。目前来看,调解工作

  需要处理大量纠纷,但是调解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免费的,这就加重了调解的负

  担,出现调解的经费欠缺问题。诉调对接机制旨在实现各类纠纷解决时资源的合理配置,其实行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无论是在场所的设置还是

  人员的设置上,都需要物质5/作保障;然而,凭借现阶段我国的诉调对接方面投

  入的经费,远远不足以保证物质条件充分。

  4.诉调对接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低,素质不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和法律知识欠

  缺等现象普遍存在,这容易造成调解人员总体水平不能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要

  求,致使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不公平;调解中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影响调解

  的合法性,这样既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又有损于司法权威;调解制度程

  序无法律保障,程序公正难以实现,程序公正是公正的外在表现,在程序不公

  正的情况下,调解所达成的结果也难以达到其所预期的公信力,影响其执行。

  四、建议

  (一)建立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程序性衔接

  1、诉讼前先行调解制度

  相比于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我们这里所说的“诉前先行调解制度

  更为缓和,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诉前先行调解制度指人民法院在立

  案之前,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简单民事案件,在其

  未经调解直接进行诉讼时,由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主动宣传调解方式

  解决纠纷的特点与优势,试图劝导当事人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建议其到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且在经当事人同意

  的情况下,为其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委员会无法及时有效的处理纠纷

  时,再由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

  江苏省的“双向回流

  ”制度,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诉讼前先行调解制度

  提供实践基础。

  2、简化调解与诉讼两程序转化程序

  简易程序处理调解未成功的案件,即对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涉

  及调解协议或者调解未成功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进行调解,即人

  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对当场立案的案件进行过调解,法官可在受理现场立案的案

  件后及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6/当场制成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积极做好

  矛盾的缓和工作;已经过调解的案件优先审理、执行,即对于涉及调解委员会

  或者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材料

  时,法院应当积极配合,案件审结后及时执行,以节约司法资源。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

  2012年新民诉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作出规定,肯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是要将该制度真正运用于实践,需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1、明确调解协议的范围

  新民诉法第

  194条规定:

  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根据

  “人民调解法等

  ”法律确认的协

  议。按照人民调解法达成的协议可按照新诉讼法确定其法律效力,这毋庸置

  疑;但是,现实中存在诸如商业调解等调解方式,能否按照现行民诉法确认此

  类案件中调解协议的效力,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实务中也就缺乏

  统一的规范做指导,这就需要在司法解释中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解释,以对此

  类实务案件进行明确的指导。

  2、规范调解协议的审查程序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质要求在于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实现人民调解协议与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对接。基于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调解规

  范制度不健全,调解员素质不高,当事人自由意志难以完全自由等问题的考

  虑,调解协议不能绝对化的赋予法院调解书的效力,这就成为诉调对接制度完

  善的一个难题。台湾地区诉调对接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法律规定加强对人民

  调解协议的司法核准:

  对于乡镇市的调解采用司法审查程序,在调解成立七日内将调解书送法院

  审查;管辖法院在形式上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实质上审查调解书是否违背强

  制性规范;若调解书通过法院核定,则当事人不得在就同一案件起诉,若未通

  过核定,则法院可予以撤销。我国的诉调对接制度改革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经

  验,确立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程序、实体审查制度,以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诉调对接。

  人民调解是我国民间调解的法定活动形式

  ,新修订的民诉法对调解协议的司

  法确认问题作出规定。

  “诉调对接

  ”即,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

  ,符合

  我国的传统7/文化,也在世界其他国家得到广泛运用

  ,不失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发

  挥其便捷、低廉、快速解纷功能的重要方法。通过对诉调对接制度的现状的阐

  述,对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提出粗浅的建议。

  8/8

篇六: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如何理解?民调解员要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疏导??民调解法第???条的规定,?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疏导,在当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案,帮助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民调解?作是?种说服教育?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当事?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民调解员要学会运?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运?法律和国家政策,应当把握好时机、场合以利于纠纷的解决。由于调解是根据双?当事?的申请?愿进?的,调解的成功与否,在很?程度上就取决于双?解决纠纷的诚意。调解的过程,是双?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的态度和想法。能否使当事?双?互相有诚意主动配合?作,很?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态度和调解?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耐?、诚?、公?和责任?,赢得理解信任。由于?些民事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盾对?性、多变性,?民调解员应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耐?疏导,说服教育,做到以理服?,?不能以势压?。?民调解员可以提出调解意见和?案,但不能强迫当事?接受??的主张。没有耐?,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的,还会使调解?作功亏?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不履?调解协议的,有的是因为?民调解员违反?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服?服导致的。这要求?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定要耐?疏导。

篇七: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现就我们司法口的以民事调解为主的,也是和我们平时工作息息相关的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学习,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因此,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中,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本人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解工作实践,谈谈以下几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不少社区调解人员在自己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民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于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能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社会效果也好。

  调解成功的技巧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的技巧、要求我们基层调解员必须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的各方面知识,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常把调解工作做好。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

  从民间调解的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依赖的长辈,亲友等。我们所在的社区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关系复杂的、长期遗留的、或与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难点问题相关的纠纷,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让这样的第三方人士出面,协助我们调解成功。再如,仲裁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选择一个仲裁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是这样,当事人希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主持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

  2、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

  民事纠纷毕竟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多数纠纷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在整个调处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陈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3、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当事人来司法所或社区调委会,是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法律的支持,作为调委会主任在主持调解时绝对不能采取和稀泥、当和事佬的作法。毕竟我们的工作室有法可依以法为准的,因此我们的职责要求其言行必须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必须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双方争执焦点、双方的是非责任等,这样才能针对性进行调解。

  调解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就民事调解工作锁遵循的原则谈几点体会。

  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

  调解作为一种法定的审判方式,现行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无论是司法调解、民事调解,法院判决和仲裁这些都有对调解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做了具体规定。那么坚持合法性原则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中立原则。合法原则要求调解人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调解.调解人员不得与案件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不偏不倚。如果调解人员不中立,则必定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服。尤其是要杜绝隐瞒事实真相,用哄骗方法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

  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允许回避矛盾,各种方法和稀泥。

  2、坚持自愿原则。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及在调委会主任的主持下,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调解中,合法性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前提,合法是保证。合法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存在强迫.三、做好调解工作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1、多方联动调解法.对一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案件调解时,调解员应主动与代理人沟通,共商最佳调解方案,与代理人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当事人更容易接受,从而促成协议的达成。还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社区)的村(社区)干部、有威望的人参加调解工作,他们更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增加了调解的透明度。另外在(社区)调委会调解时,村干部也可以主动参与调解,利用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站在调解员的位置上思考,让当事人也感受到调解人员的诚心和解决问题的诚意,

  使调解工作更具人性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协议,这样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2、责任划分调解法。一般说来,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罢了,有很多原告不远接受调解直接起诉到法院,是为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寻找心理平衡。因此在这宗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说公道话,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内心还是服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小的案件甚至可以成功调解当时达成协议。

  3、单独谈心调解法。在很多传统民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采用“背靠背法”会取得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我成遇到过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与被告谈时,可以谈法律的规定,谈如果原告不让步,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全部返还本息,甚至要被强制执行,既丢面子,又受到经济损失.与原告谈时,可以讲一些被告的实际困难,谈与其“鱼死网破”不如订一个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逐步清偿债务,在双方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时,再面对面地调解,便很容易达成协议,此中很多背靠背做工作时讲的一些道理是不能在面对面场合讲的,否则会取到相反的效果.4、人情感化调解法。有些家庭矛盾(父母和孩子之间)是因一时之气或因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有的矛盾越闹越深,

  双方都不愿放下架子,但从双方内心深处来讲,是愿意和好的。此时,可与子女沟通,让他们回想父母十月怀胎的苦楚、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所奉献无私的爱。乌鸦且有反哺之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乎?血浓于水,于情于理触动子女的灵魂,情景交融,使其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双方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调解便水到渠成了。

  5、冷却处理调解法。善于捕捉调解信息,掌握调解时机是做好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成本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很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庭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如果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必定是事倍功半,闹得不好还会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要通过各种渠道不断了解双方的思想动态,以便掌握最佳时机,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

  6、多人互换调解法。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时会产生一些急躁心理,甚至对抗性情绪,这样便不利于案件的继

  续审理,此时宜采用换人调解法.变换一个调解人会减缓当事人心理压力,且调解人也许会变换一个角度进行.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语气不同的切入点会给当事人一个全新的感受.换人调解应不拘一格,不仅是调解员间交换调解,还应包括、社区工作人员、调委会主任等,在必要的时候,司法所可以亲自做调解,利用其更高的威信、更强的影响力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四条

  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六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昂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八条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第十条

  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

  第三章处理

  第十三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

  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纠纷,处理时应当先审查原调解协议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作出维持原协议的处理决定;(二)原调解协议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撤销,另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调解协议书部分错误的,作出部分变更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体会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时根据的规则不仅有法律与政策,还有大量的公共道德、风俗、情理等社会规范。这些规则的适用,表达了"和为贵"及礼义伦常等传统价值观的社会力量在解决民间纠纷中的重要地位,这对于维护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培育社会凝聚力及健康的人际关系、传承与维系传统文化、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清形势,把好"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声威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养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状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状况明,底数清。

  〔四〕落实经费,保障"常常性"运转

  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主动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单位必需将调解人员的误工酬劳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开支计划,按时拨付。二是乡市财政可以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调解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作为调委会工作经费的有效补充。通过形成保障体系,满足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经费需要,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常常性的长效运转。

  〔五〕强化责任,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敏捷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广大调解员必需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削减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特地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酬劳补贴直接挂钩。

  〔六〕整合资源,形成"综合调处"合力

  由于新时期的矛盾纠纷牵涉面广、冗杂性强,单靠市、村调委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需要。建议成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指挥中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事办、经济办、社保站、规划所等单位组成。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浅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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