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制定改制方案中问题(2023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制定改制方案中问题(2023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制定改制方案中问题(2023年)

 

 制定改制方案中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刘斌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1010849304 执业机构:XX 省君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13488885002 联系地址:XX 省 XX 县区裕民路 18号马甸桥东北角北环中心 a 座 101 至 107

 企业改制就是要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建立新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以“产权”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我国,企业改制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进行的,要紧是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与企业制度的创新,是一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进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要紧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与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下列本文仅对国企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作一简单分析。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要紧问题

 1、员工身份置换

 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靠,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

 60 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保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有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务必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务必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要紧内容包含: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与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淌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

 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

 解除企业与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与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者为职工办理提早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务必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者变相推行“买断工龄”。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要紧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与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一致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一致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者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与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

 60 号)第四条第

 (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与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

 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与处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根据进行分析:

 (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

 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根据为:

 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8]34 号)第 2 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够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与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 号)第 1 条第 5 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与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的规定。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 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与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根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 号)第 58 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XX 省工资支付规定》(XX 省人民政府 142 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能够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要紧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企业与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往常的工龄合并计算。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

 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 号)第一条第

 (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者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通常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3 年国务院第 111 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能够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与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往常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 号)第二条第

 (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与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中央企业应根据 21 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与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与预留。”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 80 年代的产物,要紧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要紧由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 号)规范。我国自 1997 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有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9 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能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国家不赞成一方面维持劳动关系,一方面又停薪留职在外自谋职业或者到第三单位就业。

 因此关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停薪留职期间本人没有工资,可根据解除合同时,改制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与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法律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

 (六)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关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

 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须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患病...

推荐访问:标签 改制 制定 制定改制方案中的问题 制定改制方案中的问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