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恩文艺意识形态论的理解

关于文艺意识形态问题的新论争已持续五年多了。论争的一个缘由是,通观马恩著作,都给予我们这样一个事实:马恩没有明示我们一个意识形态的完整定义,也没有对文艺是否归属于彼作出完全直接的答复。答案需要通过我们正确的理解而获得。

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概念,要洞悉它在马恩理论中的真义,必须把它放在马克思主义系统中作整体考察,搜索捕捉它的多维坐标值,以界定其立体轨迹运动图象。

众所周知,历史唯物主义有两组基本范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其中,前一组范畴是中心范畴,后一组范畴是从中心伸展出来的又指向中心的辐射式范畴。生产力是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即进行生产的能力,它包括劳动力、生产资料(工具、对象)及科学技术等要素或因素。生产关系是在生产活动中人们结成的相互关系(人与物、人与人),即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是一种运动着的关系,是一种结合体(即被关系、被结合的对象)之间的结合运动,其结合体很大一部分就是生产力各要素内容。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结合体,那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简称主体),它既是结合体的中心,又是结合的目的,生产力各要素都与且首先与这个主体发生关系,构成基本层次的结合运动,由之也推动一定的主体和其他的主体结合运动,构成不同层次的全社会的系统运动。需要强调,这种结合运动不是意志下的运动,它决定于结合体尤其是生产力诸要素的质和量,有什么样的结合体,才有什么样的结合运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生产关系乃是生产力与主体的立体结构运动。运动的前提(即生产力)及发生与发展虽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却能为人们的意识所把握和反作用。这样就形成两大意识系统:自然科学与观念上层建筑。前者是对生产力诸要素或因素及其相互组合等内容的把握,后者是对生产关系的整个结合运动的把握。两者有着不同的制约者和反作用对象,共同遵循着物质与意识关系原理。关于自然科学,恩格斯说:“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一开始就是由生产决定的。”(注1)又说:“如果……技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学状况,那么科学状况却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技术的状况和需要。”(注2)上述引文用了“生产”一词,但它在这里是有所特指的,指的是“技术的状况和需要”,即提高生产力的需要,而不是调节生产关系的需要,后者自有上层建筑担任专职。可见,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一组辐射式范畴。其实,从那个中心还应辐射出一组范畴,那就是生产力(狭义的)与自然科学,这样才显得对称。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几近常识,不必多说。现在可能使人迷惑的是这样三组关系:生产力与上层建筑、自然科学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自然科学与上层建筑。

我认为,生产力与上层建筑、自然科学与经济基础都没有直接作用与反作用关系,它们间接的作用是通过某些能够直接作用的环节实现的。请看恩格斯的这段论述:

大家知道,这些发明推动了产业革命,产业革命同时又引起了市民社会的全面变革……(注3)

恩格斯在这里论述的就是自然科学与经济基础的间接关系。我们知道,一定的意识产生并反作用于一定的物质,那种直接的交叉关系也许偶然会出现,但绝没有决定的意义。自然科学经过了产业革命(生产力)才达到对市民社会(经济基础)的作用,因为自然科学与生产力、生产力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能直接作用。间接作用乃是一种力的传递,生产力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也是这样。那么,这是唯一的途径吗?我们可考察一下自然科学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

我们知道,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学说,自然、社会、思维每一门具体科学的发展都会推动哲学的进步。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就与十九世纪三大科学发现紧密相关。在这里,我们应该明了三点:一、自然科学对上层建筑的这种直接作用只限于上层建筑中的极小的范围,主要是那些远离经济基础的领域,如哲学、宗教等,而且,即使在这些领域,经济基础的最终支配地位仍是不变的。另一方面,政治、法律等也可以成为自然科学的反作用力。二、自然科学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主要还是通过间接途径实现的,其间有三个环节:自然科学—生产力、生产力一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一上层建筑。三、由于自然科学处于更基本的层面,所以它对上层建筑的作用是决定意义上的,而且也受到反作用,无论是通过直接的途径还是间接的途径。

这样,我们就明了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自然科学、上层建筑所形成的结构系统。那么意识形态将以怎样的形象出现其间呢?

在马恩看来,意识形态是与别的上层建筑一样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式,是经济发展下的产物,并随经济条件的变更而或快或慢地变更。同时,二者又都对经济基础起着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因而构成了它们的功能之所在。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这样说: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

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指明了整个上层建筑是在不同的经济基础(所有制形式、生存的社会条件、物质条件、社会关系)上由所有的人(整个阶级)创造和构成的一切意识形式(情感、幻想、思想方式、世界观等)。这样,意识形态作为与上层建筑同一起点上的范畴,所包括的内容至少不会超出上层建筑。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恩格斯对上层建筑作了经典性的划分:

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

恩格斯把上层建筑区分为设施性的和观念性的两部分。在此,我们不能把两者机械地理解为前者是纯物质手段的、后者是纯精神现象的,要知道设施性上层建筑如国家、法院不仅包含观念,而且观念占着支配地位,而观念性上层建筑如教义、法律条文等也离不开物质手段(也有些不大需要物质手段的)。

我们认为,马恩没有把设施性上层建筑划归意识形态。我们只要对比一下马恩给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所作的不同例举就知道了,马恩从来没有把国家、法院等纳入意识形态的例举中。国家、法院与政治、法律一样都是受经济基础最大支配的,如果意识形态包含了设施方面,理应略举一二。另外,意识形态的语源学研究也能作为我们的旁证,意识形态在语源上不涉及“设施性”涵义(注意:非“物质性”),为了保证概念的可理解性和不重复性(与上层建筑),马恩不把“设施性”涵义界定进去理所当然。

把上层建筑中的设施性划去,是否就可以与意识形态划等号呢?我们在马恩理论中找到的答案是否定的。观念性上层建筑包括所有的受经济基础支配的观念性意识,而意识形态是这些观念性意识发展至高级阶段的产物,是对这些观念材料反复进行思维加工后而获得的有序化观念系统体。

马克思、恩格斯提示道:

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甚至人们头脑中模糊的东西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注4)

在这段论述中,马恩举了意识的两种极端形式:高级端的意识形态、低级端的模糊意识,中间用“甚至”联接,表示两者之间还有中间形式,它们都是“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只是它们各自升华到的层次不同。高层次的升华物自然功率高、功能强,低层次的则功率低、功能弱,有的甚至稍纵即逝。后者在心理学特别是现代心理学中有着广泛、深入的研究,而马恩理论则主要着眼于具有显著社会功效的前者——意识形态。

作为高级意识形式的意识形态是在低级意识基础上形成的,经历了内形式化和外形式化两个意识加工环节,其中,内形式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内形式化是在意识形态生成过程中,主体以某种理性(真善美)具体为目标,引导、催化诸意识的生成,把低级意识加工、跃进到高级意识的过程,是意识有序化、系统化最重要的阶段,充分表现出主体的才能。外形式化是受内形式化决定的环节,是内形式外化为外形式的过程。它虽是一个被动的环节,但即使从意识形态生成的角度来看(更不用说从意识形态功能的角度),它也不是纯消极的,它催生着意识形态的生成,选择着内形式,克服着内形式的弱点(如模糊、疏漏、流动)。

意识形态生成过程的完成是以外形式化的完成为标志的。作为符号化的外形式化必需物质手段,所以意识形态必需物质手段。不过,一般说来,物质手段所突出的仅仅是手段,只具有符号的地位、工具的地位,而不是形式本身(毛星、陆梅林先生都有把物质手段当作形式本身的倾向),不具有唯一性、无可替代性。

作为意识形态的又一高级特征,它的每个类别都有自成一律的、比较稳定的意识方式,是内形式化因而外形式化的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分野,是社会的不同需求与意识发展的可能性相契合的结果,因其稳定显明而各有专名,如政治、哲学、宗教等。它们之间有着不对等的作用关系,并最终受物质条件的支配。

综上所述,意识形态有三个基本规定:本质上受着经济基础的最终支配;功能上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并力图通过调节生产关系以克服之;意识层次上处于高级层面。

意识形态在马恩理论中的这种重新定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的重大事情。意识形态作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艺等的共名,涵盖着它们的共同特质,有时也涵盖着它们的个别特质,由于它们通过对生产关系、经济条件的把握与调节,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历史,具有比其它任何观念性意识形式都强大的调节力量,形成了某种共同的本质和功能,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有着深刻的发现和洞悉,并把它凝聚在意识形态的特定内涵中,成为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中心点。

无论是横向地从马恩的具体例举来看,还是纵向地从马恩理论的逻辑演绎来看,抑或以我们推出的意识形态的三规定来衡量,把文艺归入意识形态都是无疑的。

马克思有一段众所周知的论述: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

这里把艺术明确地归入了意识形态。由于马克思用了一个特殊的句式,有人就从偏见出发在词面上作了许多谬以千里推测,无论从语法上或是从哲学逻辑上都说不过去。

从纵深的理论逻辑看,如前所述,这段著名的论述中,马克思从功能角度定义了意识形态,指明意识形态各形式乃是力求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冲突,并力图通过调节生产关系等使适应生产力,它正好与马克思在该书的《导言》中所说的思维的(即抽象的、理论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一精神的等四种掌握世界的方式的提法相得益彰,并形成某种对应:“法律的、政治的”是实践一精神的掌握方式,“宗教的”是宗教的掌握方式,“艺术的”是艺术的掌握方式,“哲学的”是思维的掌握方式。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的把握并力图克服之就是掌握世界。所以那种认为上引中“艺术的”指艺术的理论或仅指艺术中的观念的说法是与马克思思想不合拍的。艺术理论如美学固然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把握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掌握世界的方式,但它只是抽象的掌握,马克思怎么会为了一个雷同的(与哲学)而又低品位(比哲学等)的例举而弃却一个独特的例举角度——艺术呢?即使是这样,难道我们就可以把一个具有意识形态所有品格的意识形式毫无理由地拒于意识形态之外?而且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离开了形式的概念如何能掌握世界、把握矛盾,而且仅凭这观念而能呼为“艺术的”?

从本质上看,艺术也和意识形态一样是受经济关系的最终支配的。在这方面,马克思、恩格斯的许多论述现在几乎成为常识了,如马克思对希腊艺术所作的绝妙分析、不平衡原理的提出,恩格斯致施米特的信所说的“哲学和那个时代的文学的普遍繁荣一样,都是经济高涨的结果”等。总之,从意识形态的本质规定来看,文艺属于意识形态是无疑的。

除了以上两方面的规定外,意识形态所属还必须是高级的意识形式,所谓高级形式不在于是用抽象方式还是用具象方式进行思维,也不在于是否包含了下意识、潜意识等低层次意识(高级意识本来基于低级意识),而在于它的意识内容应该系统(系统论意义上的“系统”)有序,意识方式稳定一律。对艺术来说,无论是其意识内容还是其意识方式都具有相应的特点。艺术所反映的世界是经过艺术家心灵熔铸后的社会生活。所谓心灵熔铸即艺术中的内形式化,亦即对感性材料的情感化、系统化、有序化过程,在现实主义作家那里集中表现为典型化,也是艺术家对世界的一种艺术掌握。典型化与艺术的掌握世界不仅说法不同,其用法、着重点、涵义范围也是各异的,但是,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对艺术的独特的意识方式的凝聚。这种独特的艺术方式是以真善美(美为核心)为理性目标,以情感为动力,以虚构为手段,以形象为运动方式的思维运动、形式构造(材料有序化)运动。这是一种独特的稳定的观念加工结构,生产出独特的观念产品——艺术。

最后,我们来看看陆梅林先生的艺术二分法。陆先生在《何谓意识形态》中关于意识形态的定义,比之以往他人的定义,宽容得多,经得起推敲,虽然还须作进一步的阐述。而他在《观念形态的艺术》一文中把艺术一分为二:观念形态的艺术与物质形态的艺术;并认为艺术二分法是马克思《序言》中“内在地包含着”的,则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在我们看来,在马恩理论中,意识形态是概括了所有的艺术的。陆文之所以那样区分,正是他所批评的把意识形态的本质涵义理解得过分狭窄、机械的缘故,而对那些他所称为“物质形态的艺术”的本质也作了错误的理解。这样,对号入座的结果,就把所谓“物质形态的艺术”拒于意识形态之外。简而言之,作者是把“物质形态的艺术”看成了“艺术形态的物质”,或者明确一点说,是把实用艺术、建筑艺术等当作艺术实用、艺术建筑了,只从物的角度来看对象,而忽略了艺术的角度,就像凝睁于雕塑时只顾石头而不顾形象一样。也许,一座建筑其实用功能(物的功能)是主要的,但这并不能要求我们在判断其艺术价值时去注视它能容纳多少人,仆人住哪间,房间通风条件如何,就好像我们欣赏一座从事招徕顾客的雕像或某座金质塑像的艺术成就时不必去注意它能招徕多少顾客或它的含金量一样。我们的艺术神经、艺术眼光不能被物的因素所麻痹、迷惑。我们的注意力只有投向艺术的艺术方面,才能获得艺术的敏感和发现,我们才能惊异地看到所有的艺术都是在某种共同的规律中运动的。只要是艺术,它就是观念的东西(本原于生活),而且首先是观念的东西(“观念”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具象、抽象的观念。马恩理论中常这样用),因之它就是意识形态(它符合意识形态的三规定)。试想一下,世界上哪座著名的建筑艺术不是观念的产物,克里特岛的迷宫艺术难道不是凝聚着神秘时代的那种神秘观念?埃及金字塔艺术难道不是象征着一种庞大帝国的统治精神?希腊的庄重(如雅典娜神殿)、哥特的辉煌(如巴黎圣母院)、洛可可的轻靡婉曲(如巴黎苏比斯府第)等等有相互易位而存的可能吗?它们不都是各自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世界的把握的一种高级意识形式?我们可以否认一座建筑艺术的某种实用是意识形态,正如我们否认雕像的质地或招徕顾客是意识形态一样,但我们决不能否认其艺术本身是意识形态的。

对于分类,我们可以同意按任何正确的标准对艺术作各种正确分类,诸如按某个正确标准把文学、音乐、雕塑等与实用艺术、建筑艺术等分开,但是,我们不能同意那种不正确的标准和不正确的归类。正如我们可以同意把艺术称为意识形式,但是,如果它的前提是否认某些艺术属于意识形态,那么,我们就不能接受说这是马恩理论。

(注1)《自然辩证法》。

(注2)《致瓦·博尔吉乌斯》。

(注3)《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注4)《马恩选集》第1卷,第30—31页。

推荐访问:意识形态 文艺 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