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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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医院职工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职工考核工作,完善职 工考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医院全体在编人员、合同制人员 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年终考核以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为基础,将思政 表现和医德师德评估作为先决条件,对职工工作实绩、医德 医风、师德师风及思想政治情况进行审查考核。

 第五条根据医院继续教育学分制的要求,凡纳入医院继 续教育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每年要求 的学分数,要作为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 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德、能、绩、 勤、廉各方面表现突出,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 工作勤奋,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有改创新精神,实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德、能、绩、

  勤、廉各方面表现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 工作认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 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 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能基本 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 或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

 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医德师德和思政表现考核不合格者; 2、政治、业务素质较低,责任心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接受工作任务,不履行岗位职 责的; 4、连续旷工超过 3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 5、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6、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出 现严重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受到纪、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医院规章制度的。

  第三章考核程序和等次确定 第七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职工本人根据岗位职责和考核要求进行个人总结, 填写《考核表》。

 (二)所在科室组织召开考核评议会,根据个人总结情况, 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通过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并报职能处室,职能处室将所辖科室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医院 考核小组。

 (三)医院考核小组成员由职能处室领导组成,负责全院 各科室的综合考核评议工作,并根据科室提名确定考核优秀 人选,各单位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大于 10%。

 (四)人事处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院长会审批全院考核结果。

 第八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 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经批准的产假例外。

 (二)未被聘任或流动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 培训时间年度内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 等次。

 (四)新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五)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在原单位工作六个 月(含六个月)以上的由原单位考核,否则由现工作单位考核。

 (六)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 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确定等次。

 (七)经批准的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工作 的,分别按照其履行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资助出国留学 协议书》和《XX 大学医学部公派出国出境协议书》的情况, 以及回国后所做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报告给予考核,并确定 相应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具有继续在本岗位受聘或晋升的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 金等。

 第十条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按 照有关规定不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 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主管领导对其教育引导,限 期改进,同时须参加相关培训。

  (二)当年不得享受一次性年终奖(即第十三个月奖励工 资),不得晋升薪级工资,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 务、通用岗位等级。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办 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不晋升薪级工资,不发放年终一次奖 金及其他相关奖金等,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可依据及学校和医院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降职、调整 工作、低聘、解聘或辞退。

 第十三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结果的使用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以上未尽事宜,按照 XX 大学医学部人事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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