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辩证逻辑的对象和学科性质

摘要: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基本规律和思维内容与普通思维都有本质的差别。辩证思维具有不同于普通思维的能够体现出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的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辩证逻辑是对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是关于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所研究的对象(辩证思维形式、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不同,而不是在研究思维形式时是否联系思维内容的区别。辩证逻辑应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应是逻辑科学而不是哲学。

关键词:普通思维;辩证思维;思维形式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4-0135-04

关于辩证逻辑问题在我国逻辑界有两大学派,一派可称为“否定派”,即认为辩证逻辑根本不是逻辑,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根本不存在;一派可称为“肯定派”,即认为辩证逻辑是逻辑。辩证逻辑的肯定派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派,一派是辩证逻辑的哲学派,认为辩证逻辑是逻辑也是哲学,它的主要对象是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另一派是辩证逻辑的逻辑派,认为辩证逻辑是逻辑而不应是哲学,它的对象是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作者本人属于辩证逻辑的逻辑派,从贺善侃教授的文章《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以下简称“贺文”)看,他应属于辩证逻辑的哲学派。为了促进辩证逻辑的发展,我特结合“贺文”谈谈我对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的看法,以此就教于贺教授,并欢迎辩证逻辑学界参加讨论。

一、什么是辩证思维

辩证思维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自觉地按照客观事物辩证法的规律进行的思维。

“贺文”说:“从普通思维到辩证思维,并不意味着思维本身内容和形式的变化,而只是意味着主体水平的提高。因而,客观上并不存在着独立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我们认为,说从普通思维到辩证思维意味着思维主体水平的提高是正确的,但是,说从普通思维到辩证思维并不意味着思维内容和形式的变化则是不正确的。事实是,所谓思维主体水平的提高正具体地表现在思维主体在思维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提高上,并且,这种思维主体在思维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并非只是量的差异,而是一种质的飞跃。而所以如此,乃是由于人类由普通思维发展到辩证思维,乃是人类思维由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到高级阶段的质的飞跃。何以见得呢?要真正了解这个问题,需要了解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现将这一问题简述如下:

恩格斯说过:“悟性和理性。黑格尔所规定的这个区别……是有一定的意思的。整个悟性活动……是我们和动物共有的。就种类说来,所有这些方法——从而普通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科学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它们只是在程度上(每一情况下的方法的发展程度上)不同而已……相反地,辩证的思维……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现代哲学中才达到。”根据恩格斯的这一说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作者认为,整个人类思维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自有人类开始,到大约原始社会末期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虽然已经有了普通思维(即恩格斯所说的悟性思维),但语言极端贫乏,人们主要以形象(意象)为思维材料,以手势进行思想交流,因此称之为形象思维阶段。随着思维和语言的发展,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人类已经逐渐以概念为主要思维材料,以语言为交流思想的主要工具,这样人们的思维发展也就开始进入了普通思维阶段。普通思维的本质在于反映事物量变阶段的质的规定性的规律,因此,普通思维也就是不自觉(普通逻辑产生前)和自觉地(学习过普通逻辑之后)按照事物质的规定性规律认识世界的思维。

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初期,普通思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这种成熟的标志就是普通逻辑(科学)的诞生。普通逻辑是对普通思维的逻辑总结——对普通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理论总结。普通思维形式有普通概念、普通命题、普通推理等等,普通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有同一律A是A,不矛盾律A不是非A等等。

普通思维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它只是从事物的相对稳定性方面反映事物,不能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它只知A是A(这并不错),却不知A中潜藏有非A的方面,不知道A通过一定的发展必定要转化为非A,因此,它不能从事物的动态、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来反映事物……总之,普通思维不能全面地、具体地、灵活地反映事物。

自然界、人类社会的一切都是辩证的发展的,人类绝不能仅仅局限于普通思维。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阶级斗争的发展,人类的思维也开始从普通思维向辩证思维发展。我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和西方的希腊时期,人类就开始有了辩证思维。但是应当指出,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和希腊时期的辩证思维只具有原始的、朴素的性质,辩证思维在当时不可能成为人类思维的主导方面,普通思维在人类思维中还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整个人类思维的发展仍处于普通思维阶段。

黑格尔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意识地、全面地、系统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人,但是,他的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非科学的,因此不能成为人类思维进入辩证思维阶段的标志。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创造了人类辩证思维发展史上的光辉典范——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的诞生同时也是真正科学的辩证逻辑的诞生(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哲学笔记》中都有对辩证逻辑的有关论述)。唯物辩证法、辩证逻辑的产生以及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现代科学的发展,意味着整个人类思维的发展已经由普通思维阶段进入到辩证思维阶段了。

恩格斯说过:“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也就是说辩证思维是反映事物矛盾、矛盾的发展和矛盾的转化的思维。也可以说辩证思维是按照客观事物辩证法的规律进行的思维。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律、质量互变律、否定之否定律反映到思维中来成为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质量互变思维律、否定之否定思维律,因此,也可以说辩证思维是按照对立统一思维律等辩证思维规律进行的思维。

“贺文”说:认识辩证思维必须分清楚“辩证思维”与“思维辩证法”。我们认为这是正确的。但是,“贺文”认为“辩证思维的实质在于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却是不准确的。因为,辩证思维的实质是对客观世界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而客观辩证法中自然界和社会的辩证法是最重要的,思维辩证法只是自然界和社会的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认识客观辩证法也首先在于认识自然界和社会的辩证法,辩证思维的实质也首先在于对自然界和社会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因此,把辩证思维的实质归结为对思维辩证法的认识和运用就显然是不妥的了。

由上可知,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

别,前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初级阶段,后者是人类思维发展的高级阶段,前者反映事物相对稳定阶段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后者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这又怎么能说两者在思维内容方面没有变化呢(关于两者在思维形式上的变化见下文)?

二、辩证思维具有与普通思维不同的思维形式结构

由于辩证思维是根本不同于普通思维的人类思维发展的崭新的思维阶段,由于它的基本规律和思维内容与普通思维的基本规律和思维内容有本质的区别,也就决定了它必然具有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具有不同于普通思维的思维形式结构。由于辩证思维的本质在于反映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因而辩证思维形式也就具有能够体现出事物的矛盾、矛盾的发展和转化的结构。试看下面的一些举例:

㈠谓项矛盾式简单命题。例: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这类命题具有如下结构:s是(P ●1/p)。其中“s”代表命题主项(反映某一客观对象),“(P●1/p)”代表命题谓项,P和●1/p代表命题主项所包含的矛盾的两个方面,“●”代表对立统一关系。

㈡充分条件矛盾转化命题。如:如果有福,那么就会有祸(福兮祸之所伏)。这类命题其结构如下:P∽1/p(念:如果事物矛盾的一方面P存在,并且具备了矛盾的转化条件和转化过程,事物矛盾的另一方面p也一定存在)。其中“P”、“1/p”代表具有矛盾转化关系的两个矛盾方面,“∽”代表充分条件矛盾转化的条件和过程。

㈢充分条件矛盾转化推理:如:“如果有失败,那么会有成功(失败是成功之母);某人失败了,并且具备了由失败向成功转化的条件和转化过程,所以,某人成功了。”这一推理形式的结构如下:P∽1/p,P,∽,所以,1/p。

“贺文”所以否定存在着具有不同于普通思维形式及其结构的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有如下两个主要论据:1.有些辩证唯物主义命题并无所谓辩证形式结构。我们认为,这一论据本身是正确的。在拙著《辩证逻辑》中就说过:“辩证命题就其形式结构来看,首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辩证命题完全承袭了普通命题的命题形式,它只是在普通命题形式中注入新的辩证的内容……另一类辩证命题在形式结构上有异于普通命题形式……”但是,有些辩证思维沿用了普通思维形式结构,并不能据此推出辩证思维完全没有自己独有的思维形式及其结构的结论。因为,有些辩证思维不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决不能排除其他的辩证思维具有特有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而事实上这些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也确实存在着,而它们也正是辩证逻辑应该研究的对象。2.“思维形式虽具有所谓辩证结构,实际内容却并未如实反映客观辩证法,甚至是形而上学思维……如相对主义诡辩论。”正像我在《驳(寻觅了半个世纪的辩证逻辑)》一文中所说:“辩证思维较之普通思维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但是,辩证思维并不能向人们保证它的每句话都是真理。”与此相联系,任何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也不能保证它具有完全正确的辩证思维内容(普通思维形式及其结构也同样不能保证具有完全正确的思维内容)。列宁说过:“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主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这也就是说,辩证的思维,如果主观地运用,可以导致折衷主义与诡辩。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可以容纳错误的思维内容,就否定辩证思维形式及其结构的存在,这正像不能因为普通思维形式结构可以具有错误内容就据此否定它的存在一样。

有必要指出,在“贺文”中把辩证思维形式结构归结为“s是非s”、“s与非s是P”、“s是P又是非P”等,也是不恰当的。“贺文”这些公式所运用的都是普通逻辑的公式,而在普通逻辑中,“s”与“非s”、“P”与“非P”都是逻辑矛盾关系,它们两两之间都是不能同真的,而辩证思维形式结构公式中的“A”和“1/A”、“P”和“1/p”等所具有的则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两者乃是同真同假的。把辩证思维形式结构与普通思维形式结构混淆,实际上也就是把辩证思维形式、辩证逻辑和普通思维形式、普通逻辑相混淆,这样又怎么能够正确认识辩证逻辑的对象呢?

“贺文”说:“同样一种思维形式,在辩证论者看来是辩证思维形式,而在非辩证论者看来就可能是非辩证思维形式。”应该说,这样的情况也确实存在。这是因为:辩证思维形式虽然具有自己的逻辑常项以及相应的思维形式结构,但这些逻辑常项在语言表现上往往和普通思维形式的逻辑常项相雷同(辩证思维是在普通思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辩证思维者往往利用普通思维原有逻辑常项的语言形式,赋予它们以辩证思维的内容,以之作为辩证思维的逻辑常项),而一些逻辑学者囿于普通思维“眼界”,把辩证思维形式归结为普通思维形式。例如,“光既是粒子又是波”本来是谓项矛盾式辩证联言命题,具有“s是(●)P·1/p”的命题形式结构,但由于其中用来表达辩证合取的语言形式“……既是……又是……”表面看起来与表达普通思维联言命题的语言形式相似,一些逻辑学者就认为它是普通思维联言命题,具有“p并且q”的命题形式。但事实上这一命题只应看做辩证联言命题,否则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关于这一问题我在拙作《(辩证思维议)评析——与宋文坚先生商榷》和《驳(辩证思维形式是人为制订的)——复宋文坚教授》中,已经比较全面地进行了论述,请读者参看,这里就不再加以重述了。

三、也谈如何认识辩证逻辑的实质

究竟什么是辩证逻辑?“贺文”说:“辩证逻辑是认识史的总结”,“辩证逻辑是对辩证思维的理论概括”,“辩证逻辑无疑是客观辩证法的自觉反映,是对人类认识客观现实辩证运动的理论总结。”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把它们作为辩证逻辑的定义,则都会犯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因为,思想史也同样是认识史的总结,心理学、认识论也同样可以是对辩证思维的理论总结,唯物辩证法更无疑是对客观辩证法的自觉反映,是对人类认识客观现实辩证运动的理论总结。我们认为,辩证逻辑是对辩证思维的逻辑总结,逻辑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这是逻辑学与其他一切非逻辑科学的根本差别),因此,辩证逻辑就是辩证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

“贺文”说:“在人类认识史上,概念、范畴体现着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特定成果。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概念也越来越丰富、精确,越来越符合客观现实辩证法,从而达到一定条件下的辩证思维。只有在此时,逻辑思维所使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才能成为辩证思维形式。”事实上我在前文所讲的人类思维发展的三个阶段不正是完全符合“贺文”这种讲法的精神吗?我的讲法和“贺文”讲法的不同,只在于“贺文”所讲的从人类普通思维向辩

证思维的发展仅仅是量的变化,看不到质的飞跃,因而,他也没有说清楚也不可能说清楚他所说的“只有在此时”的“此时”究竟在什么时候。而我的讲法则认为人类从普通思维向辩证思维的发展是一个从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的过程,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创立则是人类从普通思维阶段跃进到辩证思维阶段的标志。

“贺文”说:“是否联系思维内容去研究思维形式,是区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一个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联系具体内容,并非研究具体内容,否则就会产生代替具体科学的情况)。”辩证逻辑不研究辩证思维的具体内容是正确的,但是辩证逻辑要联系辩证思维形式的具体内容不知应如何理解(“贺文”对此未作具体解释)。对于辩证思维来说,思维的内容(具体内容)也就是各种辩证科学的知识,如果说研究辩证逻辑必须联系这些具体科学知识,就至少要对各门辩证科学都有一定的了解(这当然说不上是什么“研究”),但这是任何一个辩证逻辑学者都不可能做到也没有必要做到的。进一步说,所谓辩证思维形式正是在辩证思维中抽象掉形形色色的辩证思维具体内容后所剩下的那个东西(也就是所谓的辩证思维形式结构),因此,说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却要联系具体思维内容,这又如何说得通呢?

“贺文”说:“既然客观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逻辑思维形式也必须随之而变化发展,因而,必须对逻辑思维形式的辩证运动进行考察,这种考察必须联系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这正是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特点。”我们认为,说辩证逻辑必须对逻辑思维形式的辩证运动进行考察是有道理的,因为,不如此就不能真正理解辩证思维形式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的思维形式,实际上,我们关于人类思维发展三个阶段的论述也正是对逻辑思维形式的辩证运动的考察。对辩证思维形式的研究必须联系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这也是正确的。辩证思维形式乃是客观事物矛盾、矛盾的发展、转化的反映(也就是客观事物辩证运动的反映),要正确了解辩证思维形式就必须正确了解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但是,必须指出,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不同于普通逻辑思维形式的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逻辑思维形式的辩证运动,更不是客观事物的辩证运动,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根本区别也在于两者所研究的对象(辩证思维形式、普通思维形式)的根本不同,而不是在研究思维形式时是否联系思维具体内容的不同。

四、辩证逻辑应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不是研究思维形式辩证法,应是逻辑科学而不是哲学

“贺文”说:“辩证逻辑研究思维辩证法,更研究辩证思维。”“辩证逻辑作为逻辑,具有与哲学不同的性质。……然而,辩证思维研究逻辑思维的特点,又决定了它不是纯粹的逻辑工具,它同样具有世界观意义,与哲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哲学,是关于逻辑思维的哲学……。”不错,按照“贺文”所说的辩证逻辑也只能是哲学(认识论或思维辩证法),但却不应叫做辩证逻辑。

应该承认,辩证逻辑自黑格尔以及后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首创以来,就和哲学(辩证法和认识论)混淆在一起。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把辩证思维形式和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的辩证法相混淆。苏联辩证逻辑学界更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辩证逻辑传统。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哲学、逻辑学界则是照搬了苏联哲学、逻辑学界的观点。一直到50年代后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我国逻辑学界才逐渐兴起了所谓的“辩证逻辑的逻辑派”,主张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应该与辩证思维形式相区别;主张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研究对象根本不同,前者是普通思维形式,后者是辩证思维形式,等等。在我的专著《辩证思维研究》中,明确提出了辩证逻辑要逻辑化的口号,主张辩证逻辑只应研究辩证思维形式而不要研究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我认为,逻辑科学的任务是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这是逻辑科学所以区别于一切其他科学的根本特点,而对辩证法(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辩证法)的研究则是辩证法科学(哲学)的任务。把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作为辩证逻辑的对象,势必把辩证逻辑与哲学相混淆,或者甚至把辩证逻辑归结为哲学。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一生反对“辩证逻辑不是逻辑,是哲学”的观点,但面对众多的以思维辩证法或思维形式辩证法为主要内容的形形色色的所谓“辩证逻辑”的著作,有时也不得不感到有些“理亏”。当然,我无意贬低那些名为辩证逻辑而实为哲学(思维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认识论)的著作的科学价值,更不会认为辩证逻辑的科学地位高于哲学的科学地位。我只是感到把辩证逻辑当作哲学来研究,一方面使大量的辩证逻辑工作者实际上成了哲学工作者,致使辩证逻辑的研究后继乏人,另一方面又使众多读者认为辩证逻辑著作无非就是哲学著作,人们完全可以只学哲学而不必再学习什么辩证逻辑,这样也使辩证逻辑的读者日趋减少,并且也使辩证逻辑在高等学校的教学中一直未能占有应有的地位。这一切严重地阻碍了辩证逻辑科学的走向成熟和发展。所以,我认为,要促进辩证逻辑又好又快的发展,必须首先为辩证逻辑“正名”,使辩证逻辑的研究首先集中到它应有的对象辩证思维形式上来。我完全相信,只要真正做到了这一点,辩证逻辑必然会得到又好又快的发展,我关于21世纪将是辩证逻辑大发展的世纪的预言,也一定会早日实现!

责任编辑: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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