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逻辑悖论的意义与消解

摘要:悖论所赖以存在的背景知识中必然包含人们尚未认识的谬误。任何悖论都有语义,也有价值和目的。以“禁止自指”为出发点的解悖方案是不合理的。西方解悖方案中,情景语义学方案是一个新的突破。切不可忽视悖论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悖论 意义 自我指称 情景语义学方案

中图分类号:G40-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875(2009)15-005-02

悖论问题是困扰学界两千年的问题,是哲学家、逻辑学家致力解决的超级难题。如斯蒂芬·里德所说:“悖论吸引哲学家就像光吸引蛾子一样。”[1]纵观古今,对它的研究可谓资料浩繁,令人遗憾的是各种见解迄今却无一得到公认,在此,笔者也就悖论的意义与消解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什么是悖论

“悖论”是英文paradox的中译,源于希腊文para和doxa两个词,是“令人难以置信”之意。[2]《辞海》和《哲学大辞典》中这样定义:“一命题B,若承认B,可推出┐B,反之,若承认┐B,又可推出B,称命题B为一悖论。”[3]“悖论是逻辑上自相矛盾的恒假命题。它的标准形式是p←→┐p,即由前提P可推出非P,并由前提非P可推出P。”[4]定义可见,悖论最重要形式特征便是可建立矛盾等价式。

然而,逻辑基本规律之矛盾律明确规定:两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互相推出,承认命题B就得否定┐B,承认┐B便得否定B。悖论之存在岂不成了对逻辑可靠性的否定?照此说来,真正意义上的悖论是不应存在的。然而,事实上确有一些例子可从中建立两个相互矛盾命题的等值式,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悖论。之所以出现这种费解的事情,原因得从悖论自身去找。

实际上,悖论有一个特点,就是人们主观认为悖论存在的背景知识正确,运用的推理形式也有效。我们知道,在逻辑推理中,如果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有效,结论必然真实。既然人们认为悖论存在的背景知识正确,推理形式有效,自然认为它推出的结论应真实。可事实恰恰相反,结论竟是蕴涵着逻辑矛盾的恒假命题。这就使人感到这是一种难以置信的事情,于是人们就把这种事情称之为悖论。由此可判断,或者悖论存在的背景知识并非正确,或者推理形式并非有效,否则不会得出恒假结论。而悖论中,推理形式是有效的(推理形式有效与否很易辨别,人们不会用非有效的推理形式构成悖论),可见,悖论存在的背景知识中必然包含谬误之处,只是人们误认为其背景知识正确而已。

基于此,笔者认为,任何悖论都有两方面,一是主观认识上的“悖论”,即从正确的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的命题。二是实际上的悖论,即从其中包含人们尚未发现的谬误的背景知识出发,合逻辑地推出两个矛盾的命题。如果某悖论的背景知识不是被人们公认正确的,即是说人们明知该背景知识中包含谬误,那么,即使合乎逻辑地推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也不会成为悖论。因为从错误的前提出发得出荒谬的结论本就很自然,人们又怎会称其为“令人难以置信的事”(paradox)?如果悖论的背景知识中确未包含谬误,也不会形成悖论。因为,如前所述,从完全真实的前提出发,合逻辑地进行推导,绝对不会推出两个矛盾命题。一方面人们主观认为悖论存在的背景知识真实无误,另一方面这个背景知识中又确实包含有谬误(尚未被发现),悖论正是这两个矛盾方面的对立统一体,这是对悖论本质的辩证思维的分析。主观上所认为的悖论只是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而造成的一种错觉;实际上的悖论在其未被消解前是存在的,而一旦它赖以存在的背景知识中暗藏的谬误被发掘出来,这个实际上的悖论也就被消解了,那它也就不存在了。

然而,某悖论赖以存在的背景知识中的谬误又往往是深藏于某一知识领域的知识系统内的,消解悖论必须对其相关知识领域有深刻了解,根据不同悖论各自的特点提出相应方案。可见,一劳永逸地消解各种悖论的方法根本不存在,这正是解悖的艰巨性所在。

二、关于“悖论命题无意义说”

哲学史上不少学者认为悖论命题是无意义的,如斯多葛派的克吕西波说:“谁要是说出了‘说谎者悖论’的那句话,就完全丧失了语言的意义,说话的人只是发出了一些声音,什么也没表示。”[5]中世纪威尼斯的保罗列举的解悖方法中的第五种便是:当苏格拉底说它自己说谎时,他并没说什么。对“悖论无意义说”的分析,须先澄清“意义”概念。

“意义”在《辞海》中有两种解释,一是语词的“语义(verbal meaning)”,二是人的“目的”或人赋予事物的“价值”(value or purpose)。[6]任何句子无论有无目的或价值,必有语义。如甲漫无目的地说:“地球是圆的”(P),显然P没有目的或价值。但大家都默认P必有语义,否则人们怎能理解并判定它为真句?又如乙泛泛说:“吸烟有害健康”(Q),Q虽有语义但已成老生常谈,无多大价值,只有当乙警告烟民时才有价值。再如芝诺说:“善跑者追不上乌龟”(R),哲学家们都承认R不只有语义,还有重大价值——由它的荒谬而引发的卓论!

至于悖论与意义的关系,一方面,悖论命题必有语义。若连语义都没有,又怎能理解它们并认为其中蕴涵矛盾呢?另一方面,它也不一定没有目的或价值。认为其没有目的或价值,只是相对于泛泛说出的情形而言。当某人说出某段包含悖论的话,未对其加以分析时,这段话确实无目的、价值。但若智者对暴君说了一段话,内含隐蔽的悖论命题S而骗过暴君,这时智者是有目的地说出了有价值的S。且如前所述,各悖论赖以存在的背景知识中的谬误往往是深藏于某知识领域内的,解悖的过程也是改良已有知识体系的过程,这正是许多新理论产生的源泉。可见,说悖论命题无意义,无论把“意义”解作“语义”还是“目的、价值”,均为不通。

三、关于“禁止自指”

悖论具有一个共同特征——自我指称。这似乎确证悖论产生的祸根就是自我指称,因此消解悖论应从禁止自我指称入手的观点一度流行。如20世纪初,罗素在对集合论悖论的研究中就明确阐述了“禁止自指”的观点。笔者认为,“禁止自指”的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以“禁止自指”来消解悖论的方案既失之过宽又失之过窄。悖论的产生并非源于自我指称,很多自指句不会导致悖论,如“本语句是中文句”、“本语句是红墨印成的”就没有形成悖论。另外,并非所有“说谎者”悖论都直接地“自指”。如“卡片”悖论(卡片正面写着“背面的话是假的”,而卡面背面又写着“正面的话是真的”)。正如克里普克所说,“没有语法或语义的筛子能筛去‘坏’的例子而保留‘好’的例子”。[7]可见,把是否自指作为标准来筛选引发或不引发悖论的句子,根本行不通。

也有学者认为,竟管自指情况下不一定产生悖论,但悖论中往往含有自指,这就是应对自指加以禁止的理由。如国内学者陈波所说:“自指是非法的,应该避免。就像违反交通规则并不总是导致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大多由违反交通规则引起。”[8]笔者认为,陈波老师用“违反交通规则”比喻自指显然不恰当。“违反交通规则”百害无一益,理应不容,而自我指称却不然。很多情况下自我指称都是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自指句表达意图、交流信息。例如,为反对在墙上乱贴告示,主人贴上告示:“禁止涂污墙壁,违者罚款50元”。这样的自指句虽导致悖论,但不应禁止。若对所有的自指句都加以禁止,势必不能使用一些原本有意义的自指句来表达思想。而且在数理哲学研究中,很多有意义的领域都包含着自我指称,连哥德尔的不完全性定理本质上也使用了自指句。

其次,自我指称存在于语言里是合理的。因为只有通过这些因素引发悖论后,才能发掘其中暗藏的谬误,指出它们 “犯规“且为求真所不容,使其得以消解。好比法律惩戒偷窃,却不能因此剥夺人的行动自由,将人捆绑。只有待发现偷窃者后将其绳之以法,才能达到目的。同样,要消解悖论并不能把可能导致悖论的因素赶尽杀绝于语言之内,而是要待这些因素引发悖论后,发掘出与各个悖论相应的、暗藏于某知识体系中的谬误,将悖论逐出知识体系之外。因此,语言应容许人们的“自指”自由。我们只能提醒大家,指出一些“自指”句可能导致悖论,而不是对其人为禁止。

四、解悖标准

英国哲学家哈克提出了解悖的两个要求:“一是它应给出一个相容的形式理论,即要表明哪些表面上无懈可击的前提或推理原则是不能允许的;二是应当提供某些说明,以解释为何那种前提或原则是可反对的,而不管其表面如何。”[9]笔者认为,要求一即是说任何解悖方案都应有严格的形式刻画,要求二则是对悖论的哲学分析的要求。后者揭示的实际上就是当前不少学者主张的“非特设性”标准,因为一个解悖方案一旦能在哲学上给悖论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就必然不会是只为悖论的解决特设的。

著名逻辑学家巴威斯首次创立了情境语义学解悖方案。在相关情景S中,说谎句“P:P不是真的”所表述的命题fs只能为假。说谎句也可为真,但使其为真的情境不可能是S。一旦相关情景发生了变化,说谎句所表达的命题必然发生变化。[10]说谎者悖论由此被消解。该方案借助于“情景”概念,动态揭示其所表达命题的真值变化,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义及真值的动态描述,从严格的形式分析上实现了对说谎者悖论的合理消解,并从哲学解释上深刻揭示了说谎者悖论产生的根源。如台湾学者李国伟先生评价的那样:“情景语义学方案使得我们从说谎者悖论的千古难题中解放得非常自然,其贡献可谓意义深远。”[11]

悖论问题博大精深,随着悖论在科学发现中的地位的提高,悖论的研究会为科学方法论的发展开辟新的天地,并反过来促进对悖论的根源的深入认识,促进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发现悖论、解决悖论,不断把人类认识推向前进。

参考文献:

[1]斯蒂芬·里德,李小五译,张家龙校.对逻辑的思考[M].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2]张建军.科学的难题——悖论[M].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

[3][6]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

[4]冯契.哲学大辞典[M].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

[5]张家龙.逻辑学思想史[M].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

[7]黄展骥.抛开“悖论”,浅谈“意义、矛盾、自涉”[J].晋阳学刊,2002(2)

[8]陈波.逻辑悖论的反思[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哈克.逻辑哲学[M].商务印书馆,2003

[10][11]王建芳.非特设性——情景语义学解悖方案的重要特征[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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