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课程标准编制基本要求、本科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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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课程标准编制基本要求、本科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课程标准编制基本要求 课程标准是规定课程教学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考核方式,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是组织教学、选用教材教参、评价和考核的基本依据,是加强课程建设,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它是对传统教学大纲的扩展和延伸,课程标准实施后将取代教学大纲。

  一、编制课程标准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课程定位,创新课程体系和改革教学内容,整体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编制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要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切合高等教育教学实际。明确有关先修课程基础,考虑后续课程需求,确立知识、能力与素质 “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统筹安排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和教学评价等环节,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时间,优化课程教学设计。

  (二)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课程或专业提出的规范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我校的课程特色。

  (三)适应性原则。课程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反映本课程在专业教育上对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发展前景相适应。

   (四)发展性原则。紧跟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充分体现教学改革成果,适当反映学科的前沿成果,为学生个性培养、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三、编制课程标准的依据 (一)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及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的性质、定位和目标要求。

  (二)参照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业规范、认证标准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结合本科后阶段继续学习的要求进行教学分析,确定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要求的课程内容。

  (三)根据学科和专业的发展趋势,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建立突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教学基本要求,确定课程考核评价办法。

  四、编制课程标准的程序 (一)编写初稿。根据学生的毕业去向(就业或继续深造),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行业方向,开展所需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等调查研究,结合继续深造的要求形成课程的专业需求分析与教学分析资料。在此基础上构建课程知识体系的结构框架,编写课程标准初稿。公共平台课程应体现专业大类的特点,专业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应紧密结合专业有关要求,体现专业特点。

  (二)专题研讨。邀请行业企业人员和有关专业教师对课程标准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课程标准送审稿。

   (三)标准审定。通识教育平台课程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审定,其它课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审定,确定后定为试行性课程标准。

  (四)组织实施。按照试行性课程标准,配置教学资源,组织课程实施。学院要及时收集、整理课程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五)修订完善。根据实施后的反馈意见,滚动修订试行课程标准,不断提高课程标准质量及实施成效。

  五、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 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概述、课程目标、内容标准(课程内容与要求)、实施建议等四个部分。

  (一)课程概述。主要阐述课程性质、基本理念和对课程讲授的设计思路。

  课程性质主要叙述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和功能,与先修课程的关系,以及课程类型等内容。

  课程基本理念主要阐明课程教学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重点突出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明确教与学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课程讲授的设计思路应将教学改革基本理念与课程框架设计、内容确定以及课程讲授有机结合起来,阐述课程总体设计原则、课程设置依据、课程内容结构、理论与实践比例、课时安排说明、学分分配与考核评价方式等内容,充分体现课程标准的内涵。

  (二)课程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总体目标是对学生课程学习预期结果的综合概括,是人才培养目标在本课程的具体体现。

  具体目标可从知识、能力与素质等方面进行具体说明,要面向全体学生,明确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并为优秀学生的学习留有一定的空间。

  (三)内容标准(课程内容与要求)。主要阐述学生在学习领域、专题研讨或目标要素等方面应实现的具体目标。在编写中既要考虑课程各部分内容的相对独立,又要形成课程内容的有机整合。同时,应根据课程内容设计好实践环节,实践环节的内容可在课程中描述,也可编写单独的实践课程标准。对于学生的学习结果,应尽可能用清晰的、便于理解及可操作的行为动词进行描述。

  对于课程中涉及的项目(案例等),要注意选取项目(案例等)的大小和数量应当适中,不宜过大、过多,项目(案例等)要由易到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有真实性、典型性、完整性和覆盖面。根据课程特点,课程标准中可以较为详细列举个别经典案例的教学活动组织与安排作为示例,其它案例无需详细列出,给教师留有余地发挥的空间。

  (四)实施建议。主要阐述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考核方式、教材编写、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实验(实践)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建议。

  教学建议要体现课程改革基本理念,采用形式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例如案例式、项目式、讨论式等,以提高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考核方式建议应体现多元评价方法,重视教学过程评价,突出阶段评价、目标评价、理论与实践一体化评价等,注重对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关注学生个性差异,鼓励学生创新实践。

  教学参考书(包括教材)选用建议应明确教材、教学参考书的选用必须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优先选用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

  实验实训设备配置建议要根据课程内容和要求,提出对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功能和设备配置的基本要求。

  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包括课件、实训规范、信息技术使用、实训基地、网络资源、仿真软件等。

  对以上不能涵盖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如对课程标准中有关专业术语作解释,课程相关参考资料目录和教学案例等。

   本科教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检查是学校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根据《湖南大学关于加强教学质量保障的若干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 建立学校教学检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教学检查的领导。会议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主管学生、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处、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教学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教学检查小组,其成员包括: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各系(教研室主任)主任。

  第三章 教学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根据高等教育的教学进程,学校的教学检查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开学教学检查;

  (二)期中教学检查;

  (三)期末教学检查;

  (四)日常教学检查。

  前三项教学检查项目集中进行,由教务处和各相关单位共同负责,属于专项检查性质;后一项教学检查为日常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会同学校教学督导团共同进行。

   第四章 开学教学检查 第六条 开学教学检查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进行,分教学设施、环境的检查和教学秩序的检查。

  第七条 教学设施及环境的检查 (一)检查方式:在学生正式上课的前三天,由主管教学及后勤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后勤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和了解全校教学场所的各种教学设施及环境状况。

  (二)检查内容:包括桌椅、黑板、门窗、窗帘、水电、多媒体设备等设施的完好情况,校园环境及教学楼内外的卫生情况。

  (三)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八条 教学秩序的检查 (一)检查方式 1.在学生正式上课的前、后三天,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本部门的教学工作部署和开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准备情况,(检查内容同下)并在第一周周末前将检查报告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2.在学生上课的前、后三天,学校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同时对全校的教学准备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开课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日历、备课教案的准备情况;

  2.教材落实情况;

  3.任课教师的出勤情况(是否按时报到,有无迟到、擅自调课、缺课等);

   4.学生报到注册、交费以及课堂的到课率、迟到率等情况;

  5.各教学单位自查以及发现问题后的解决措施等。

  第九条 检查结果的总结。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教学检查情况的汇集、总结,并及时向全校通报检查的结果,同时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评估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期中教学检查 第十条 期中教学检查一般在每学期期中进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检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组织检查。检查分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常规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是否齐全;教学秩序是否正常;教学环节〔备课教案、作业批改、实验(实习)指导、毕业设计等情况〕是否合乎要求、教学效果如何、学生评教工作有无异常等。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主要根据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定,届时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将下发确认通知。

  第十三条 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教学单位的自查汇报;

  (二)抽查教学环节的相关资料;

  (三)教学和实验的现场考查;

  (四)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

  第十四条 检查情况的总结 (一)各教学单位应在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后及时撰写简明扼要的书面总结材料,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

   (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总结写出全校期中教学检查总结报告,检查结果在教学例会上通报。专项检查的结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写出专题报告,供学校领导作为决策的参考。

  (三)总结报告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存档,其结果作为评估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期末教学检查 第十五条 期末教学检查在每学期的考试周至放假后三天内,检查内容分为期末考试检查和本学期全面教学检查。

  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为期末考试安排、考试试卷的准备,考试成绩的评定、考卷和成绩分析统计,培养计划、教学大纲的完成情况,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含期中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整改的措施、效果),下学期教学安排及教材征订等。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期末教学检查工作总结存档,作为评估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日常教学检查 第十八条 日常教学检查在每学期进行,此项工作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会同学校教学督导团共同实施,各学院教学检查小组协同配合。

  第十九条 检查的方式与内容为:深入课堂和学生中,检查教师的培养计划和教学日历执行情况、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以及对学校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以《教学检查通报》的形式及时向全校发布检查结果,并通过教学工作例会通报相关情况,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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