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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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完整)

— 1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建设重庆市跳蹬水库工程项目需要, 开州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南门镇卷桥村一组等 5 个镇乡(街道)27 村(社区)87 个组集体土地 432.8877 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 号)《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南门镇卷桥村一组等 5 个镇乡(街道)27 村(社区)87 个组集体土地 432.8877 公顷,其中:农用地 397.0242 公顷、建设用地 30.606 公顷、未利用地 5.2575 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建设重庆市跳蹬水库工程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 — 2 — 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该项目征地所涉及范围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赵家街道、长沙镇、南门镇 5.16 万元/亩,岳溪镇 4.93万元/亩,五通乡 4.66 万元/亩。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 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重庆市跳蹬水库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 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 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重庆市跳蹬水库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按照 36000 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开州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合法拥有征地范围内被搬迁住房的所有权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开州府发〔2021〕9 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 0.90 万元。

   — 3 —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 3316 人(具体各村民小组的人员安置数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由重庆市跳蹬水库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 3.60 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 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和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两种方式。

  1. 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 30 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增加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符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 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金额=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如下:

   — 4 — 序号 镇乡街道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元/平方米)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元/平方米) 1 赵家街道 4610 2910 2 长沙镇 3 南门镇 4 岳溪镇 3210 2610 5 五通乡 2610 2410 2.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的 50%和住房安置对象 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宅基地自建安置补助。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镇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本市和我区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 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开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1)搬迁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 3 人及 3 人以下的每户 3000 元,4 人及 4 人以上的每户 4000 元。

  (2)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计算并一次性支付 18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 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4)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80 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 — 5 — 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 号)文件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 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 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 已按照渝府发〔2008〕26 号、渝人社发〔2009〕3 号、渝人社发〔2010〕182 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 2 年,最高 15 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 50 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 40 周岁及以上 15 年 男性:年满 40 周岁不满 50 周岁 14 年 年满 38 周岁不满 40 周岁 13 年 年满 36 周岁不满 38 周岁 12 年 年满 34 周岁不满 36 周岁 11 年 年满 32 周岁不满 34 周岁 10 年 — 6 — 年龄 补贴年限 年满 30 周岁不满 32 周岁 9 年 年满 28 周岁不满 30 周岁 8 年 年满 26 周岁不满 28 周岁 7 年 年满 24 周岁不满 26 周岁 6 年 年满 22 周岁不满 24 周岁 5 年 年满 20 周岁不满 22 周岁 4 年 年满 18 周岁不满 20 周岁 3 年 年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 2 年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 5500 元/人·年。

  (四) 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 号)和《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 号)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1. 规模化种植、养殖业综合搬迁补助费标准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州府发〔2021〕9 号)附件 4 执行。

  2. 生产加工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80 元/平方米,停产停业 — 7 — 损失按房屋补偿价值的 6%一次性给予补偿;涉及设施设备需要搬迁且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支付设备搬迁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评估净值补偿;

  3.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 50 元/平方米。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 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2. 被搬迁房屋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的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且只按规享有了一处住房搬迁安置后的其他住房;

  3.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的房屋。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搬迁农村房屋的水、电、天然气、管网、有线电视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发票的,按搬迁时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安装价格补偿。

  (四)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的坟主近亲属,应当主动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迁坟补偿手续并主动迁葬。逾期不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 — 8 — 附件 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单位:公顷、人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南门镇 卷桥村 1 组 108.20 33.45 10.2787 9.6242 4.3728 0.6545 62 2 组 54.77 21.29 21.8365 20.8228 12.1939 0.9645 0.0492 249 3 组 73.51 32.49 0.6286 0.6286 0.4642 9 4 组 38.35 19.03 0.0949 0.0949 0.0242 2 5 组 64.38 32.90 0.0402 0.0402 0.0272 1 平顶村 2 组 50.74 26.33 0.2529 0.2368 0.0176 0.0161 2 3 组 104.53 40.34 0.5406 0.5113 0.1236 0.0293 4 4 组 113.89 32.92 0.0097 0.0081 0.0071 0.0016 1 双丰村 1 组 61.33 25.42 0.1401 0.1401 0.0470 2 2 组 83.46 31.25 0.0309 0.0302 0.0241 0.0007 1 新浦村 7 组 27.44 21.27 0.0020 0.0020 0.0020 1 8 组 30.50 18.90 0.0056 0.0056 0.0056 1 9 组 76.26 41.26 0.9647 0.9517 0.6593 0.0058 0.0072 15 — 9 —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南门镇 花林村 11 组 38.54 26.98 0.0036 0.0036 1 12 组 42.75 22.07 0.0108 0.0108 0.0095 1 镇西村 1 组 24.52 15.40 0.0036 0.0036 0.0036 1 镇中村 2 组 24.48 16.53 0.0038 0.0038 0.0038 1 莲池村 1 组 23.06 14.36 0.0883 0.0856 0.0070 0.0027 2 2 组 36.60 27.07 0.0146 0.0146 0.0121 1 5 组 28.67 11.75 0.0038 0.0038 0.0038 1 6 组 33.56 17.93 0.0506 0.0506 0.0107 1 9 组 74.35 36.23 0.0126 0.0126 0.0083 1 万里村 3 组 26.92 13.12 0.0146 0.0128 0.0077 0.0018 1 天水村 2 组 27.64 13.33 0.0038 0.0038 0.0012 1 3 组 27.03 17.86 0.0070 0.0070 0.0070 1 6 组 13.41 11.98 0.0063 0.0048 0.0015 1 8 组 75.89 15.37 0.0553 0.0425 0.0079 0.0025 0.0103 1 9 组 62.93 18.58 0.0094 0.0083 0.0044 0.0011 1 10 组 34.86 13.83 0.0101 0.0101 0.0055 1 — 10 —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五通乡 五通村 4 组 95.31 21.31 18.9380 17.1763 9.4466 1.3561 0.4056 171 5 组 132.55 21.50 0.0503 0.0503 1 6 组 76.87 16.23 10.8181 9.9505 5.2538 0.8170 0.0506 83 8 组 68.31 22.80 13.8438 12.5780 8.7087 1.1322 0.1336 132 9 组 40.58 17.26 6.2256 5.8296 3.5045 0.2128 0.1832 67 兴五社区 1 组 102.98 16.25 12.2655 6.7294 3.2382 5.2076 0.3285 85 2 组 65.69 27.83 14.9484 14.0215 8.0584 0.7641 0.1628 84 田冲村 1 组 86.21 17.78 5.8763 5.0073 3.0978 0.7956 0.0734 46 3 组 140.94 31.84 15.6211 14.1858 8.8082 1.0229 0.4124 117 寨家村 1 组 33.56 13.82 0.7297 0.7297 0.3473 5 2 组 32.96 19.40 7.0380 6.7831 3.7344 0.2022 0.0527 52 4 组 52.97 21.27 6.9125 6.8672 3.3625 0.0453 44 5 组 69.84 19.87 5.2829 5.2129 1.9127 0.0199 0.0501 22 6 组 94.59 23.97 7.5560 7.0198 2.3066 0.4477 0.0885 31 — 11 — 权属单位 本次征地前总面积 本次征地前耕地面积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总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其中:耕地 岳溪镇 石坪村 8 组 52.33 21.79 17.1803 16.5029 3.6768 0.4740 0.2034 129 10 组 59.13 28.21 4.0453 3.9741 1.1107 0.0712 25 竹元村 1 组 40.05 16.80 30.8601 28.9924 11.5533 1.7957 0.0720 286 2 组 46.19 24.54 21.3963 20.1555 5.2935 1.2323 0.0085 107 3 组 55.81 23.07 10.9476 10.8118 3.6993 0.1339 0.0019 47 4 组 62.10 29.10 2.3633 2.3633 0.8164 12 6 组 47.05 23.78 4.0401 3.8322 1.5240 0.0809 0.1270 15 沙河村 1 组 150.50 33.26 17.1933 15.4099 7.7062 1.7801 0.0033 117 2 组 62.18 30.72 14.4807 12.9367 5.0171 1.2301 0.3139 100 3 组 86.07 24.98 15.879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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