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我校特制定《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第一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二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开除或者劝退、劝转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
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建立与家庭、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

第五条 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第八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九条 学校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第十条 学校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 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宣传专刊。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校领导,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切实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第十八条 全体班主任教师每学期对班级所有学生要至少完成一次以上家访或电访,科任教师每学期对相应班级留守儿童至少完成一次家访或电访。

第十九条 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讨论“未成年人保护”。

第二十条 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做一次“未成年人保护”宣传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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