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通用1)

(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通用13篇)
(大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通用13篇)
(大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 出质人即视为送达。

★6.17 当主债权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实行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1)乙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根据乙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乙方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6.18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19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 乙方对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非公开信息保密,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7.2 处分质物的所得款项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准时退还甲方。

7.3 妥当保管质物,如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将质物提存,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7.4 债务清偿后,准时将质物及其权属证书、发票、其他相关资料或出质权利凭证返还甲方。

第八条 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1)第13.2条商定的期间届满; (2)新的债权不行能再发生; (3)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4)债务人或甲方涉重大诉讼、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如发生本合同6.13 条状况,甲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全部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日至清偿日(乙方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担当。

★9.3 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商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为不真实、不精确     、不完整或有意使人误会,则乙方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甲方限期订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供应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十条 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0.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签约双方协商全都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格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旧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旧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行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 其 他 乙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二部分 详细商定条款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详细描述:
出质人(甲方):
出质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及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地址:
第十三条 详细商定 13.1 质物 甲方供应的质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质物清单》。

13.2 担保的主债权 (1)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在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的期间内签订的贷款、贸易融资或担保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贷款展期、保理、外汇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证开证、保函、国际/国内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等。上述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下甲方担保之主债权。

(2)主合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担保最高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3 质物价值警戒线和处置线(动产和股票质押适用) 警戒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100%,双方商定值_____%; 处置线=质物价值/主债权本息*100%,双方商定值_____%。

13.4 其他商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5 质物共有人条款 (1)共有人申明:本人系本合同出质财产的共有人,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确认了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同意接受本合同质押条款并将财产质押。

(2)质物共有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一份,登记部门 份。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号《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
质物清单 序号质物品种权利证书编号数量单位评估价值 出质人: 年 月 日 质权人: 年 月 日 (大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1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全部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

第七条 质押期间,_________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负责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担当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商定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转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七条 乙方贪污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挨次安排: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其他商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全都意见,应当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用于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日前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大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2 出质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的财产质押,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质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出质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质押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根据商定。

若出质人和质权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出质人应当对上述全部债权担当责任。

第二条 质押动产及孳息 1.质物名称:_________。

质物数量:_________。

质物质量:_________。

质物所在地:_________。

2.评估价值: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元。

3.质押期限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商定不明,或者商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全都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但是,从物未伴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7.合同中未对质物产生的孳息归属明确商定,孳息的全部权属出质人,但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条 质押物权属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全部权或经营管理权。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全部权转移为质权人全部。

第四条 保险 1.出质人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质权人。保险单证由质权人代为保管。

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担当。

3.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削减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五条 出质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不能妥当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2.出质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4.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商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其过错担当赔偿责任。

5.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质人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状况而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质权人支付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质权人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出质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六条 质权人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2.质权人负有妥当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3.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6.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丢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恳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7.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担当赔偿责任。

8.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担当赔偿责任。

9.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连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10.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恳求质权人准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第七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主合同履行期间出质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质权人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八条 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挨次安排: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利息; 3.清偿出质人所欠质权人主债权数额、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大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书 篇13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注 册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质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注 册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情愿以其名下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动产质押。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物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所持有的:
(1) 质押物名称 (2) 数量 (3) 型号 (4) 发动机号 (5) 车架号 质押物明细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1.2 经双方全都同意,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 )。甲方用于质押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1.3 质押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可以延期三个月,延期期满乙方有权通过一切手段处理质物,来保证借款本金及全部息费的全部清偿。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2.1 被担保的主债权 2.1.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本金__________(¥ )整,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20xx年 月 日止(实际起始日期以乙方收到相关车管所质押备案证明资料后当金发放日及本金息费全部结清日期为准)。

2.1.2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提前到期的情形。

2.1.3借款合同上述状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合同为准。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综合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3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对质物有第一挨次的优先受偿权。

2.4主合同变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赐予标的公司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标的公司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 3.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必需将质押车辆留置在乙方制定的地点,并向乙方移交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保险单及其他乙方要求供应的全部资料,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直至本合同担保债权全额偿清时为止。

3.2质物及相关资料的。在甲方清偿典当借款本金及息费后,乙方应准时帮助甲方办理权利质/质押注销手续,并归还收执保管的有关资料。

第四条 质押登记及费用 4.1质押登记 4.1.1出质登记。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出质人全权托付质权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质物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4.1.2解除质押登记。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获得全额清偿,质权人可解除质押,协作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4.2质物的评估、保险、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质物拍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均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担当。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五条 质物保险 5.1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质物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5.2甲方应为质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

5.3甲方办理或变更质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和保险金赔付的商定状况。

第六条 双方陈述及保证 6.1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全部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质押、转质等状况; (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供应与质押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均真实、精确     、合法、有效。

6.2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出租、转让或以质物供应担保;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担当违约责任。

6.3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出租质物的,其所得价款应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用来清偿担保债权。

6.4质押期间,质物除使用、出租以外所产生的其他自然 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贷款的利息、担保贷款的本金。

6.5质押期间,甲方必需转让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清偿。甲方也可以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6质押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状况,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6.7质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状况,并依法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供应必要的帮助。因上述缘由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出质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6.8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当保管甲方交付的质押车辆和票证资料。假如质押车辆消失损坏和丢失,甲方应首先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理赔,不足部分按《典当管理方法》规定由乙方负责;若是由于车辆自身缘由或自然损坏、不行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

6.8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供应新的担保。甲方不供应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6.9因质物质押时和质押期间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担当。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7.1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状况时,应准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供应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实行其他措施提前实现质权。

7.2消失下列状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7.3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7.4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托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质物,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连续清偿。

7.5甲方实行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质物的返还 8.1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准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方因隐瞒质押车辆存在共有、事故、交通违章肇事、争议、被查封或已设定其他担保等状况的:
(1)甲方应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乙方直接于收取本息时一并收取; (2)同时甲方应另行供应合法的质押物,该质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3)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损失。

9.1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或质押、转质等其他状况严峻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供应乙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并且,乙方有权实行提前收回贷款等其他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9.2由于甲方的缘由,致使乙方不能准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担当阻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9.3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9.4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9.5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0.2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连续担当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10.3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10.4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10.5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全部文书,视同送达。

10.6本合同自签订起成立,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

10.7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8甲方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10.9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质押登记机关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声明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熟悉完全全都,不存在歧义,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
合同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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