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职责(6篇)

篇一: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职责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派驻机构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

  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四)初步核实重大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五、案件处理权限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

  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信访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freekan.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本文来自.gongwen123.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检查组,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以各个基层纪检机构和纪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门和乡(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移交给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九、干部教育培训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认真组织派驻(出)机构和基层纪委干部,参加中央、省、州纪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十、干部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滤布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县委研究决定。(二)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局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十

  一、干部交流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从部门、乡(镇)推荐选拔出来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乡(镇)去任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十

  二、干部待遇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的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的待遇。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驻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十

  三、干部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内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十四、纪律责任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驻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3、压滤机滤布泄漏工作秘密的。

  4、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附送: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提纲)(县纪检委领导)各位领导、同志们:

  交通局在这里适时召开交通工作分析会,这是一次比较重要的会议。县委、县政府对交通事业的发展一直以来都是高度重视的,始终把交通建设作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在今年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涉及到交通的有很多。全县人民群众也对我们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寄予了厚望。实践证明,我县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是迅速的,如今年的国债项目、通达工程、通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安全生产、文明创建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充分说明了我县交通系统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是健康向上的。刚才梁峰局长的讲话,不仅客观回顾和分析了前期整体工作,总结了经验,摆出了问题,并作了咬定“一个目标”、着力“三大建设”、实施“四个活动”的工作任务布署,从中可以看出我县交通工作的整体思路是清晰的,是符合实际的。这里面体现了县委、县政府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年”活动的工作安排,压滤机滤布采取了有力措施,确保全县交通系统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既注重交通工程建设,也注重干部队伍建设;既要求工作“大力度、快节奏、抓落实、重结果”,也要求做到尊重科学,按规矩办事、按规律办事,稳步前进。目前,交通行业被社会普遍认为是高危行业,我们涡阳交通局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上一任交通局长正在审查之中,但

  不能因为这样而否定我们交通系统的领导干部;不能否定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也不否定交通局在过去的工作中所做的贡献。我们应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各种漏洞,切实振奋精神,鼓舞斗志,真抓实干,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赢得全县人民的尊重和信任。经济要发展,交通要先行。加快交通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在交通建设上,不能有任何的失误。前期我们交通局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交通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修订完善了有关制度和规定,很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五个加强、五个到位”的工作方针,应当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下面,我着重强调五个方面的问题。第

  一、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交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是交通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龙头”和核心。必须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靠得住、有本事、作风正”的要求,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本文来自.gongwen123.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重点,切实把交通系统领导理论联系实际建设好。带头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来执行,自觉做勤政廉政的表率,绝不搞哗众取宠的政绩工程,绝不搞腐败工程,绝不搞献礼工程。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承上启下,协调各方的作用,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管好家人。第

  二、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今天在座的都是交通局机关工作人员、二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各站队和新型企业负责人,是我们交通工作的中坚力量。交通行业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部门,交通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和更严格的约束,必须牢记“两个务必”,加强“三观改造”,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等方面以身作则。要充分认识交通工作的各项权力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牢固树立强烈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freekan.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永做人民的公仆,努力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把好关定好向,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第三,要重视惩防体系建设。要按照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要求坚持把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切实解决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运用交通系统涌现的先进典型和系统内发生的腐败案件,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支持改革者、鼓励实干者、弘扬先进者、教育失误者、惩处腐败者、保护举报者,追究诬告者,在全系统内营鼓励人们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第四、要以严明的纪委确保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从已经揭露出来的案件看,当前交通系统仍然是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行业,这不仅因为交通部门工程多、投资大,而且涉及的领域广、利润丰厚。这说明,交通系统的反腐倡廉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纪处分条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等制度,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新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决有允许国有资产流失,决不能出现工程起来了,干部倒下了。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四制”的同时,推行签订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双合同”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腐败问题的发生,确保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五,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要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从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按照县委、县纪检委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交通事业的发展,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推进自身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的力度,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方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地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爱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忠实地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今年是我县实施基础建设建设年,交通系统的任务十分繁重。滤布我相信,在以梁峰同志为班的交通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县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能把交通工程建设好,把交通队伍带好,不会辜负县委、县政府的重托和全县人民的期望。并将会以优异的成绩,为加快发展,富民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通畅、安全、便捷、方明的交通服务,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谢谢大家!《县纪委领导在全县交通工作分析会上的讲话》

篇二: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职责

  

  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横山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意见和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办法。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市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市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是干部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等工作,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等部门开展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象为:县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书记;机关内设室主任,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其选拔作用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干部任免

  第四条

  县纪委常委、派出纪工委书记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商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室主任、派出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长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第六条

  县法院、县检察院纪检组长,县直机关纪工委、县公安局纪检组长,干部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名,会同县委组织部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商县委组织部报县委常委会研究任免。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配备,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经县纪委干部室考察审核后,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动、提拔和任免.第七条

  派出纪检机构干部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的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一)原则上任职满三年的需继续留任或不再留任

  的;

  (二)因私出国或出境半年以上、公派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而不再留任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年限的,原则上不再担任实职岗位职务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六)本人要求辞去职务被批准的;

  (七)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轮岗的干部,被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的;

  (八)其它原因使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干部交流轮岗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干部任期、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委局机关与派出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的交流轮岗.第十条

  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

  (一)因工作安排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轮岗增减锻炼和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关键岗位任职已满三年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轮岗范围:

  (一)机关内设室之间;(二)其他派出机构之间;

  (三)县直部门;

  (四)乡镇。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按有关规定报县委任免.科级以下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后,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按程序任免。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有计划地对派出机构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进行交流和轮换,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现职满3年的实行交流。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调入调出,由县纪委干部室根据用人需求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

  报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干部按照规定范围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后备干部推荐;符合被推荐条件和资格的,列入被推荐范围;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和资格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将其列为后备干部人选。

  第十六条

  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局分局长和派驻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

  从县直部门、单位推荐选拔出来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机关、派出机构、任职。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干部的挂职锻炼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措施。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管理业务知识等。通过培训,努力使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得到新的提高。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各级纪检监察培训机构、党校为基地。具体实施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采用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每年送一部分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培训机构、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国内、国(境)外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等活动.鼓励干部在职学习。

  第二十二条

  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干部要把自己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述职报告.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将为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要纳入县纪委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干部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因工作需要,其他进修培训,由派出县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干部考核工作是干部管理的主要环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开展干部选拔、培训、任免、奖惩、交流等工作的必要前提.第二十六条

  考核干部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表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干部,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其年度考核,根据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装入个人档案。

  派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影响其驻在单位的考核等次.第二十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对机关各室、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驻纪检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纪工委书记、机关室主任、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并以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的领导和干部室(派出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半年一次,听取县纪委监察局室主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考核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考核审批。

  第三十条

  述职述廉制度。委局机关室主任,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和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长每年一次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考核结果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向派出机构通报。

  民主评议时,派出纪工委书记要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在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县纪委监察局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考核等次.第三十一条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纪工委书记任职期

  间,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会同组织部领导进行不定期谈话;对拟任免的县纪委监察局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领导进行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度。市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奖励和惩处.(一)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纪检监察干部应当给予奖励。

  (二)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三)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条规严肃处理。

  1、玩忽职守,酿成错案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2、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3、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4、歪曲事实,篡改、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弄虚作假;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五)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批准,原则上由县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负责调查,纪调查了解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编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所有编制划归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原派出县直部门党委的纪委,县检察院、县人民法院的纪检组,其人员编制、职级不变。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严格遵守《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条例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二)严禁向被检查单位、人员和与工作有关人员透露监督检查情况,泄露机密,或与被检查人员串通,欺骗组织,干扰监督检查。

  (三)严禁接受被监督、检查人员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的吃请,接受礼品、纪念品.(四)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员有亲友及其它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要自觉申请回避,避免造成人情案。

  (五)工作时间严禁饮酒,不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六)工作时间严禁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严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八)不准参与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九)严禁越权批办.(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组织关系。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支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成立党支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支部直接领导。同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成立项会小组,隶属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会。

  第三十八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津(补)贴、补助、奖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三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派出机构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科级以下的人事档案由县人劳局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建立干部管理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干部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材料、考察材料、考核结果、任免情况、培训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每年召开四次工作例会,每一季度一次,派出机构科级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纪委

  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

  主要内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决定,传达贯彻党中央、中纪委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精神;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安排近期工作;听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前一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长请假,需先征得分管的县纪委常委同意,报县纪委书记审批,干部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由纪工委书记审批,干部室备案。

  请假应写出书面假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满返回时,应按程序销假。

  第四十三条

  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重大事项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外出参加其他活动,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凡以本办法相抵触的原有规定,同时

  废止。

  附:请假报告单。

  请假报告单〈派出机构存>同志因()请假

  天(注: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给予准假为谢.

  请假报告单(县纪委干部室存)

  同志因()请假

  天(注: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给予准假为谢。

  驻出机构

  姓

  名

  性

  别

  (驻)在部

  门

  参加工

  作时间

  职

  务

  请假天数

  请

  假

  理

  由

  派出机构

  主要领导

  意

  见

  县纪委

  干部室

  意

  见

  县纪委监

  察局领导

  审批意见

  备

  注

篇三: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职责

  

  阳?县公安局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西阳?讯:徐崇?

  范海军

  刘孝华3?31?下午,阳?县局召开阳?县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副县长、公安局长钟志刚,驻局纪检组组长张政刚出席会议并作讲话,政委孙?龙主持会议,局党委班?成员、?级警长、各室所队负责?在县局北五楼视频会议室,各派出所除执法执勤外全体民辅警在各?视频会议室参加了会议。

  会上,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薛向利同志宣读了《全局进?步肃清孙?军政治团伙流毒影响专项?作实施?案》和《关于在全局开展“捍卫‘两个确?’做到‘两个维护’做党和?民忠诚卫?”?讨论活动的实施?案》;驻局纪检组组长张政刚宣读了县纪委办《关于对全县?政事业及县管企业开展财务管理专项全省检查的?作?案》的通知并传达?九届中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届?次全会、市纪委?六届?次全会精神、县纪委?九届?次全会精神。副县长、公安局长与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签订了2022年阳?县公安局全?从严管党治警第?责任?履职责任清单。驻局纪检组组长张政刚在会上作了题为《履?纪检监察监督专责

  倒逼主体责任落实落细》的?作报告,总结了2021年阳?县公安局纪检监察?作,部署了2022年任务。他强调:?是提?政治站位,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是持续保持?压,推进“三不”?体化建设;三是着?常管常严,推进?作作风根本好转;四是强化贯通融合,推进四项监督落地见效;五是注重巡改并重,推进巡视巡察落深落细;六是聚焦民?民意,推进乡村治理能?提?;七是注重改?创新,推进派驻监督?作增效;?是坚守职责定位,全?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钟县长在会上作了讲话,总结了县局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作情况,安排部署了2022年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作。他强调,?要突出抓好政治建设,切实增强捍卫“两个确?”,做到“两个维护”的?度?觉;?要深化肃清流毒影响,坚决肃清孙?军政治团伙和刘新云流毒影响;三要保持反腐败政治定?,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推进的战略?标;四要持续加固中央?项规定堤坝,锲?不舍推进纪律作风建设;五要压紧压实领导责任,确保全?从严管党治警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同市阳?县公安局)

篇四: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职责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公职律师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局公职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公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不含县、区公安局公职律师)的申请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市公安局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二)对公职律师申请进行审核;

  (三)组织公职律师开展相关交流、培训;

  (四)开展公职律师年度考核;

  (五)对公职律师的奖惩提出初步建议或意见;

  (六)其他公职律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市公安局在编在职民警;

  (四)在市公安局专门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为公职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六条

  民警申请公职律师应当向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期二寸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照片四张;

  (五)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意见;

  (六)任职文件。

  以上材料除单位同意申请的意见外,均为一式三份。

  第七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征求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及市公安局人事、督察、机关纪委等部门意见;由市公安局人事部门出具《政审证明》。《政审证明》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为本单位授衔民警;

  (二)申请人在市公安局从事公安工作年限情况;

  (三)申请人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申请人有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申请人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八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法制部门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出具市公安局同意申请的证明并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由市公安局人事科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事务,为公安机关及民警履行公职提供法律服务。主要职责有:

  (一)为市公安局重大事项、执法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参与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办理;

  (五)参与信访事项终结法律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律审核等工作;

  (六)接受市公安局委托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参与市公安局疑难、复杂案件研究;

  (八)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九)为公安机关或民警履行职务的维权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十)市公安局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开展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五)参加公安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依法勤勉诚信规范执业;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服从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的日常管理,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市公安局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履行公职律师职责;

  (四)接受市公安局、司法行政部门、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加年度考核、教育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公安机关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实行任务清单管理。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公职律师工作职责,制定公职律师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将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作为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对市公安局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对公职律师年度考核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经局领导审定后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市公安局将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代理市公安局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市公安局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公职律师会议,组织开展法律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听取工作意见建议,提升工作能力。

  市公安局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相关专项事宜。

  第十九条

  市公安局公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换证、注销或者吊销:

  (一)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以律师的身份擅自办理公安机关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四)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并经查实的;

  (五)所在单位不同意其再担任公职律师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并经市公安局同意的;

  (七)其它不宜担任公职律师情形的。

  第二十条

  市公安局应当保障公职律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职责

  

  附件l:

  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所辖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派驻机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的工作机构(下统称派出机构),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并经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派出机构所辖部门和联系单位: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县委办公室(含机要局、信访局、保密局、政策研究室、县委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委办、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团委、县妇女联合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委政法委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委办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

  路管理段、县养征站。

  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人大办公室、县总工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红十字会、县档案局(档案馆)、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工委书记兼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人大办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扶贫开发办公室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直属机关工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民爆中心、县供电局、县烟草局。

  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县委统战部、工商业联合会。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政府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委统战部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气象局、县发电总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

  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委宣传部、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县史志办、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督导室)、县委党校、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纪工委书记兼任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委宣传部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

  主任兼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新华书店。

  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基层财政管理局)、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县审计局、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大队)。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银监办、县人行、县工行、县农行、县农发行、县隆兴公司、县水务公司。

  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政协办公室、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县统计局、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纪工委书记兼任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参公),副书记兼任县政协办公室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国土局、县石油公司、县盐业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农调队。

  第四条

  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党章》

  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所分工范围部门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所分工范围部门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所分工范围部门党员干部信访、检举、控告,对所分工范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所分工范围部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检查。

  (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督促、指导所分工范围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六)负责落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时要加强与所辖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采取参加会议、进驻督查、专项检查、调查研究、巡视巡察等措施,对所辖部门、联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出机构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向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所辖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派出机构按规定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发函要求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或者由县纪委(监察局)委托所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

  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工作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派出机构与所辖部门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受县纪委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工作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分工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每年初应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部署要

  求,结合分工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遇重要、紧急、复杂事项,纪工委监察分局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分工范围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执行。

  (四)各部门下发和上报的各种综合性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抄送所分工的纪工委监察分局。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条

  派出机构班子成员应当参加所辖部门的下列会议。所辖部门召开下列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应的派出机构:

  (一)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部门人事安排、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的会议;

  (四)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事项、大额度资金安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的会议;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

  第十一条

  所辖部门应及时向派出机构送阅下列文件、资料: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及整改措施;

  (三)部门干部任免、奖惩、选聘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单位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送阅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所辖部门必须将下列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派出机构:

  (一)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

  (二)收到有关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拟提拔干部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

  (四)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实行定期报告制和重点巡查制,对所辖部门实施有效监督。

  (一)定期报告制。所辖部门要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问题的及时报告。

  派出机构对报告内容不符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予以指出或告诫;问题较重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下达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对问题严重的,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和专项治理。

  (二)重点巡查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所辖部门的履职情况,对所辖部门实施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派出机构确定开展巡查工作的,要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巡查采取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组织考核、询问、质询、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

  巡查结果视问题性质而作相应处理,问题较轻的,由派出机构向其下达巡查整改意见书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由派出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经县纪委(监察

  局)研究同意后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报经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所辖部门处理不当的问题,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辖部门要确定联络员,负责传递公文、列席会议、报送材料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所辖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各项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所辖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业务内容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派出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县纪委一名副书记分管,业务工作由常委成员按照分工分管。涉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干部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征求所辖部门对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了解核实反映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负责业务指导。各室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各室之间需要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后,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编制、党团关系和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经费、车辆保障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的干部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按干部

  管理权限进行办理。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干部严禁在所辖的部门领取奖金、补贴、借车、报销费用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一)派出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要求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室参与实施或组织开展相应职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对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三)派出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派出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作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派出机构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召集,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和机关内设室主任参加。主要传达贯彻省、县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部署;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近期工作;听取各派出机构工作汇报;其他需要通报或安排的工作。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纪工委书记召集,纪工委监察分局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和通报所辖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一)纪工委书记每半年召集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所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派出机构全体人员。主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和信息;分析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推进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对策;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联系制度

  (一)信访室具体负责与派出机构联系信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转办、交办相关信访件并了解、督促派出机构办理信访案件情况。

  (二)派出机构收到反映所辖部门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件,转送信访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三)派出机构对反映所辖部门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问题的信访件,直接进行初步核实;县纪委(监察局)收到的一般党员干部的信访件,经委局领导批准,交相应的派出机构初查核实,也可直接交相关部门办理。

  (四)派出机构收到对于处分不服申诉的信访件,应及时办理,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检查工作联系制度

  (一)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均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有关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参与调查;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处或交相应派出机构进行调查。

  (二)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联系、指导、督促派驻机构的案件

  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配派出机构干部参与全县案件查办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现所辖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于所辖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认真遵守和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议、决定、规定和工作部署,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在履行公务中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的。

  (六)借履行公务之机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附件2:

  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干部队伍管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派驻机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望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2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具体负责选拔、培养、考核、任免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即:派出机构县管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其他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管理。

  第三章

  干部任免

  第四条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办法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制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严把人选素质和能力关,选好配强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人选,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考察,按程序报县委任免。新任人选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股级及以下干部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考察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干部交流

  第五条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的交流纳入全县干部交流范围统筹安排,其他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重选拔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拔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有计划地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交流工作,由

  13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派出机构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计划统一安排。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经济管理知识等。

  第八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培训采取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鼓励干部在职学习,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重在培训效果。

  第九条

  派出机构县管干部的培训,按照规定参加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培训,也可由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培训;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进行。

  第十条

  派出机构的干部因工作需要参加所辖部门或其它部门组织的培训,由派出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县纪委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十二条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以及其他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十三条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

  14察分局副局长每年必须向县(市)纪委监察局作述职述廉述德报告。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年初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责任书,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并以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县纪委干部室具体组织实施。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培训、晋升、交流和奖惩、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组织关系

  第十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委负责管理。撤销县纪委监察局原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机关、纪工委监察分局4个党支部,各党支部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科级以下干部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干部室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职工的档案副本。

  第八章

  工作纪律

  15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派出机构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严格遵守《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在工作中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应自觉申请回避;

  (三)严禁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人员和与工作有关人员透露工作情况,或与被监督、检查人员串通,欺骗组织,干扰工作;

  (四)严禁接受被监督、检查人员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的吃请,接受礼品、纪念品或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

  (七)不准参与和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一切活动;

  (八)严禁越权批办;

  (九)不准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派出机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请假,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送干部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纪工委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的,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送干部室备案。

  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报批。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或需外出参加重大活动,应向县纪委干部室报告。

  16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纪工委书记作为县纪委监察局中心学习组成员,并列席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干部、案件工作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次数,派出机构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传达贯彻中央、中纪委和省、县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精神;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安排近期工作;听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前一阶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纪工委书记任职期间,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会同县委组织部领导对其进行不定期谈话;派出机构副书记、副局长任职期间,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不定期谈话。对拟任免的派出机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附件3:

  中共**县纪委**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后勤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派出机构工作,保障和支持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机构后勤服务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保障,县纪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按每个派出机构1辆配备。

  1第五条

  派出机构后勤保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报账制,“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派出机构日常公用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其范围是:

  (一)办公所需日常耗材(含报刊征订);

  (二)日常车辆燃油和维修;

  (三)人员外出差旅费;

  (四)日常公务接待。

  派出机构产生的日常公用经费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制,单据由经办人签字、纪工委书记签批,县纪委机关服务中心最后审核报销。

  第七条

  各派出机构通过正常途径争取的资金纳入县纪委财务统一管理,由派出机构按规定掌握使用,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派出机构成立之日起施行。

  19

篇六: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职责

  

  重庆市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各厅部室主要职责简介(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二)组织部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三)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庆市廉政教育基地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宣传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和网络信息工作等。(四)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五)法规室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计划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等。(六)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内监督、作风建设、问责等方面工作。(七)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市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市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八)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有关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等。(九)案件指导室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纪委监委办理严重违纪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指导;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协查事项。(十)信息技术保障室负责市纪委监委信息技术的统筹整合以及相关信息数据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信息化工作等。(十一)第一至第八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十二)第九至第十五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十三)案件审理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负责报批、备案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工作。

  (十四)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等。(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十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十七)市委巡视办市委巡视办是市委工作机关,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市委巡视工作。负责向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和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并对其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组织开展市委巡视工作;承担全市巡视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等。市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名单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科学技术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民政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商务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市纪委监委驻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审计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市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驻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市纪委监委派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纪委派出两江新区纪工委、市监委派出两江新区监察室市纪委派出重庆高新区纪工委、市监委派出重庆高新区监察室市纪委派出万盛经开区纪工委、市监委派出万盛经开区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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