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延伸至乡镇(街道)工作方案

XX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延伸至乡镇(街道)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持续改善我区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有关事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扎实推进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功能、加大放权赋权、服务延伸力度,确保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事情高效办,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向乡镇(街道)延伸,力争2023年4月底前实现全区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全覆盖,通过“XX区不动产综合服务大厅”和线下实体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群众真正在家门口享受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为企业群众提供最方便、最快捷的办事服务。

三、工作任务 (一)设立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服务点 在乡镇(街道)“综合大一窗”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点,配备工作人员1-2人,要求政治觉悟高、工作责任心强、热爱钻研业务,并在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负责辖区不动产登记咨询、受理、帮办、代办等工作,业务归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

(二)建立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服务制度 1. 将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纳入“综合大一窗”事项,多种方式公示法规政策、服务指南、收费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落实并执行相应的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用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规范便民服务行为。

2. 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受理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负责向群众宣传不动产登记政策,收集审核辖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料,配合组织群众开展权属调查、指界签章,协助调处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权属纠纷等。

3. 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监督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提供服务,在整个办理过程中保持高效廉洁;
在开展受理工作时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乡镇(街道)“综合大一窗”设立统一的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处理群众对不动产登记服务点服务中联系不畅、效率不高、违规收费等的投诉。

(三)梳理不动产登记服务点业务流程 1. 受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立即核实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形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代收登记费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2. 初审。将申请登记材料按照对应的登记事项扫描录入XX区不动产线上综合服务大厅,完成初审后提交至复审环节。

3. 资料核实上交、缴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内网完成复审、核定登簿;
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核验材料,核验通过后缴费、制证。

4. 领证、发证。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代申请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相关费用缴纳凭证;
然后将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发放至申请人手中。

对于需要调查测量的登记申请,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不增加农民群众负担。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解释清楚调查测量工作安排。调查测量完成后电子成果应及时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数据关联。

(四)明确登记类型 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继承权登记除外)和注销登记,收件清单详见附件2;

二是逐步开展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登记,收件清单于正式开展登记工作时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助推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该项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实事,明确目标要求,强化领导,加大支持,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组织保障。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街道)要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点窗口规范化建设,配备人员,购置设备,要常态化组织做好新增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及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对农村不动产登记服务、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等基础工作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导考核。该项工作将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的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要强化跟踪指导,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每年开展随机专项检查,确保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1.《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收件清单》
3.《XX区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人员备案表》
附件1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公示栏 收费项目 登记类型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不动产 首次登记 8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 年第76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转移登记 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异议登记 4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 非住宅类不动产 首次登记 包括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550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转移登记 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异议登记 275元/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其他情形 免收 变更登记 免收(含第一本证书的工本费)
注销登记 预告登记 更正登记 查封登记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费 免收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住宅类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证书工本费 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10元/本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免收 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免收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 10元/本 不动产登记计费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
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严禁乱 收费 除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以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要求重新 测量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已有不动产测绘成果资料的,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供并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如有上述乱收费,可向XX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纪检监察室举报。

 联系电话:XX 举报电话:XX XX市XX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制 附件2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收件清单 因2020年1月1日前和后建成房屋所收材料存在差异,应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材料清单。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建成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属XX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范围,所称总登记;
对2020年1月1日之后建成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所称日常登记。

总登记 总登记所需材料均参照《XX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执行,对于总登记中漏登、登记错误、分幢或合幢、无测绘成果等情况分类别办理登记。

1. 漏登:指有测绘成果,因未确权而未办理登记的情况。适用首次登记,材料清单参照《暂行办法》;

2. 登记错误:指已登记发证,但存在房屋权利人确权错误;
面积、界址测绘错误;
权利人名称或身份证明号码登记错误;
房屋坐落登记错误等情况。适用更正登记,材料清单如下:
(1)房屋权利人确权错误的,除《暂行办法》要求的材料外,增加乡(镇)、村出具的确权错误证明;

(2)面积或界址测绘错误的,由乡镇(街道)依据原测绘时所拍照片比对成果及实际,确属测绘错误的,由乡镇(街道)提供新的测绘成果后办理登记,材料清单参照《暂行办法》。如属后改建使房屋面积、界址发生变化的,按日常登记中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办理;

(3)权利人名称或身份证明号码登记错误的,调取原登记材料,依据原材料中身份证明材料办理;

(4)房屋坐落登记错误的,分两类:一类是登记材料中坐落与证书坐落不一致的,依据原登记材料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办理;
另一类是房屋实际坐落与登记材料中坐落不一致的,由乡(镇)、村出具新的门牌号码证明,依据证明办理;

3. 分幢或合幢:指已登记发证,需分割房屋或合并房屋的情况。原则上依据农房测绘标准执行,分幢应满足分隔墙不属于共墙且具有独立上下楼通道;
而合幢应满足分隔墙为共墙且未有独立上下楼通道。适用变更登记,材料清单参照《暂行办法》,分割或合并后的测绘成果由乡镇(街道)负责提供。

4. 无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由乡镇(街道)负责提供。2020年1月1日之前建成房屋,适用总登记中首次登记,材料清单参照《暂行办法》。2020年1月1日之后建成房屋,登记按日常登记中首次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办理。

日常登记 (一)首次登记 1. 适用情形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 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1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获取方式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2 申请人身份材料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3 权属来源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申请人提供原件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申请人提供原件 5 地籍调查成果 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査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乡镇组织测绘,提交成果 (二)变更登记 1.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 生变化的;

(2) 宅基地或房屋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 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发生变化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获取方式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2 申请人身份材料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 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提交原件 4 变更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材料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民政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 材料。

申请人提交原件 (2)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变更的,提交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3)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状况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 地籍调査成果 面积、空间界线变化的,提交登记机构审核通过的地籍调査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乡镇组织测绘,提交成果 (三)转移登记 1.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集体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2)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

(3)依法继承;
(注:该类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纳入代办)
(4)分家析产;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获取方式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2 申请人身份材料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提交原件 4 产权转移材料 (1)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原件 (2)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同时,还应提交转让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符合“一户 一宅”条件的材料。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四)注销登记 1. 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前款第(3)、(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生效法律文书及其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 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2. 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获取方式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2 申请人身份材 料 申请人身份材料和户口簿。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申请人提交原件 4 权利消灭材料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原件 (2 )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或被査封的,需提交地役权人或査封机关同意注销的纸质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没收、征收、收回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依申请更正登记 1. 适用情形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及说明 材料来源及获取方式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填写 2 申请人身份材料 (1)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2)
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 证照;

(3)
受托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材料,其中境外委托的,其授权委托书须经认证或公证;

(4)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材料、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 3 更正材料 (1)
证实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前述证实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是指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对申请更正登记事项已有明确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调处决定书,公证机构等出具的自认原公证文书等原始登记资料 确有错误且予以更正的材料。)
(2)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还需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
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需提交与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 料。

申请人提交原件。

附件3 XX区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人员备案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政治面貌 联系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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