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要求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国修订了新《预算法》。虽然距离新《预算法》的颁布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但是受长期以来的传统预算观念影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新《预算法》的核心修订内容进行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

相较于存在多年的旧《预算法》,在新颁布的《预算法》中增加了许多创新性的内容。在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新《预算法》的颁布既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社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准确把握新《预算法》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要求,不断改进自身预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益。

一、新预算法对事业单位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预算工作的透明度

新修订的《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当各级单位的预算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之外,必须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重要事项进行详细的阐述与说明,并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其中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新《預算法》中规定的预算公开除了公开与预决算相关信息外,还包括采购信息公开、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对于其收支状况审计信息的公开。

(二)要求事业单位在预算工作中贯彻全口径预算原则

根据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即要求单位在预算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全口径预算的原则。这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在客观上要求其在预算工作中加强预算的严肃性与科学性。杜绝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增加预算的恶习。从另一方面讲,全口径的预算核算将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非规范性收入全部纳入监督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风险管理

新《预算法》通过加强对地方性政府举债等五个方面的限制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的风险管理:其一、对债务主体作出限制,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其二、对借款的具体用途作出限制,必须保证借款用途的公益性。其三、对借款规模作出限制,其借债金额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确认。其四、对借款形式作出限制,规定政府借款必须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来筹措。其五、对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偿还保证作出限制,筹款单位必须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作为债务偿还的保证,此外其债务必须于当年偿还。此外国务院应当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以实现风险管理的需要。

(四)要求事业单位内部制定新的预算平衡机制

在新《预算法》颁布以前,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法主要基于量入为出,控制赤字,以实现年度收支平衡。新《预算法》则规定,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运算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本单位未来的支出安排,将预算年度适度延长,以达到预算周期内的收支平衡。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有机调节本单位资金余量,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促进意义。

(五)在事业单位中建立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新《预算法》中多次强调了绩效管理,绩效预算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绩效预算是以目标为导向、以项目成本为衡量、以业务评估为核心的一种预算体制,是把资源分配的增加与绩效的提高紧密结合的预算系统。绩效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成果和效率,在社会运行中,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现其应有社会效益。

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预算工作缺乏透明度

多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会计准则中,对预算信息的公开缺乏重视。长此以往,使得各行政事业单位未能将预算信息公开作为预算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这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预决算信息未能及时公开。或者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未能对全部预决算信息进行完全的披露。预算工作缺乏透明度。

(二)财务基础较为薄弱,预算管理专业力量不足

目前,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业务的工作人员未接受过系统的财务工作培训,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及职业素养。这使得其处理预算信息的能力难以适应预算管理工作中的新变化。此外,在新的预算法下,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强调各部门问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因此在各部门内部参与预算编制的人员也应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随着财政改革的推进,国库支付体系已逐步建立并完善,这也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一套合格的会计队伍。

(三)预算管理制度不健全,且缺乏灵活性

目前,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单位预算工作的开展缺乏一套完整的预算管理制度,使得预算缺乏其应有的约束性。同时,由于预算编制人员的业务能力不足,很难满足在新《预算法》中提出的跨年平衡预算编制的要求。因而很大一部分单位仍然沿用原来的年度预算编制,使得单位预算难以满足预算工作的灵活性原则。

(四)未能建立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当前,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中还未能建立一套具有科学性与统一性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在当前已有的绩效管理体系中,许多单位的绩效管理无法完全贯彻预算编制、执行与审查等各个环节。此外,在许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中所选取的指标缺乏科学性,评价体系具有明显的随意性。这就使得预算的执行效率难以提高,预算的执行效果也很难保证。

(五)预算管理过程中缺乏精细化标准,未能贯彻全口径预算要求

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未能落实全口径预算的要求,在实际预算管理过程中缺乏精细化标准。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粗糙,未能对预算项目细化,且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在预算的编制过程中,缺乏具体项目的细化,使得在资金的实际运用中常常出现于预算的冲突。且在预算的实际过程中,预算的执行力度不足,过于注重预算的追加而忽视对于资金运用的管理。使得单位的预算具有明显的随意性而缺乏其应有的严肃性。

三、完善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预算工作的透明度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按照新《预算法》中的规定及时、全面的向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求进一步拓宽信息披露渠道,利用网站、公告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的信息传播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除此之外,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必须牢固树立预算信息公开、透明的观念,以促進行政事业单位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提高预算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以应对新《预算法》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在招聘会计部门组成人员时,应着重考察其专业素质。其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预算知识培训,整体提升会计部门的业务水平。使得会计部门在进行预算编制时能够满足《预算法》中对预算工作的要求,能够对预算项目做到完全的精细化、科学化。满足目前新《预算法》中提出的全口径预算要求,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助于加强对事业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管。既维护了《预算法》的权威性,又可以使得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更加合法化、规范化。

(三)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应当参考相应的绩效评价结果,并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审查等环节贯彻绩效管理的思想。通过加强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水平。

有助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运作效率,并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可以被高效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四)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随着新《预算法》的逐步深入推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积极的自我调整,以适应新《预算法》对预算工作提出的要求。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必须建立起一套高效灵活的预算管理制度。一方面,合理的预算管理制度有利于增强预算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行为的约束性,提升预算执行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良好的预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预算核算的灵活性,有利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实现跨期平衡。

四、结束语

我国的新《预算法》推行已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新《预算法》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的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如何发掘新《预算法》的积极意义是目前阶段行政事业单位所实际面临的一大问题。从现实角度看,只有不断加深对新《预算法》的理解,并不断适应新《预算法》中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要求,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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